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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公司承诺书篇一
一、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 务。
二、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勤勉、规范履行职务,不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不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四、不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五、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制度, 自觉接受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不挪用资金,不利用职权以公司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七、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严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八、不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做到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承诺人:
年
月
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
全体股东郑重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全体出资人共同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家小型贷款公司,议定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松原市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备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正式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名称核准通知书为准。
二、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及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住所拟设立在松原市乌兰大街3155号,注册人民币30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三、公司股东共9人。均为自然人,股东及其认缴出资额的具体情况以公司股东名册所记载的’事项为准。
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一定及时到银行开设公司验资账户。股东在公司验资账户开设后规定的时间内,将认缴的出资以货币方式一次足额存入公司验资账户。
五、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股份,应向已足额缴纳股份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小贷公司出资承诺书
本公司(本人)已认真学习《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清晰知晓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本公司(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自愿出资1200万元,入股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的10%。本公司(本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按时足额缴纳。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虚假注册,不抽逃注册资金,并愿意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能力,持续增加资金投入。
二、本公司(本人)严格按照《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筹建、开业申报材料;本公司(本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本人)作为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将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不非法集资,不从事骗贷、偏离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等活动。
四、本公司(本人)对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愿意在法定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检测公司承诺书篇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请专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工商设立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业务受理处办理;
内资企业由区县局业务受理处办理。
1、企业从业务受理处或网上获取告知内容、行政许可申请表。告知内容包括许可依据、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期限、承诺格式文书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企业通过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3、企业向业务受理处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资料、签署后的承诺格式文书;
4、业务受理处收件后,当场审核、制证。
房地产权籍和交易管理处
二〇xx年四月十四日
本局就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告知如下: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今第248号)第八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登(95)第4号)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告知承诺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房地产开发企业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7、房地产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局
(外资企业)或注册所在地区县局(内资企业)备案,本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本局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本局吊销《暂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本局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本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4、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手续后的 30日内,到本局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5、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本局办理变更手续。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本局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1、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本局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子警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暂定资质
证书》的,本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局归档,一份由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归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局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西路99号2楼;
咨询电话:5888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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