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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防腐反贪术篇一
第一,对权力约束和监督的疲软问题。
虽然中国古代有许多约束权力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制度,但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这些制度对权力的约束力有限。史官记言记事,把君主言行昭诸史册以及君权神授、敬天保民的观念,虽然对至高无上的君权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但这种约束力是建立在君王有较强烈道德自律意识的基础上,属于软约束,不是法律和制度的刚性约束,这种软性约束力十分有限。而各级官吏的权力受命于君,君明则臣直,君昏则臣奸,对官吏权力的约束系于明君圣主,缺乏人民和社会对于官吏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权力在封建专制的体制内封闭运行,腐败成为一种多发的社会现象就不难理解了。
第二,潜规则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异化和效率消解问题。
中国古代文化重血缘关系和亲情友情,法律观念、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相对薄弱,潜规则盛行,在亲情、友情和利益导向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们善于把反对腐败、倡行廉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效率悄然消解得无影无踪。
汉代察举孝子廉吏,强调以德举人。但在社会现实层面,察举孝廉竟然成为一些投机分子获得功名利禄的工具,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尴尬局面。曹魏政权为了选拔优秀人才,实行九品中正制,以德、才举人,把好官吏入口关,若仅仅从文本看,九品中正制的确是善制善政。但是,负责选举人才的中正官选人唯亲,造就了中国历史上“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庶族”的门阀社会。
第三,官吏知行背离、行不由衷的问题。
儒家是中国古代社会主流思想,绝大部分官吏都是饱读经书,口称圣贤之士。儒家的仁义礼智,仁民爱物的基本思想对于中国古代的各级官吏而言并不陌生,甚至是熟读于心。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言张贴在许多官吏厅堂的显要位置。翻开史册,贪赃腐败而致身败名裂的前车之鉴历历在目。令人诧异的是,历史上一些贪腐之徒恰恰就是这些满腹经纶的儒生。
清代和珅出生在一个并不富裕的武官家庭,从小受到较好的教育,十来岁时被选入咸安宫官学,接受儒学经典和满、汉、蒙古文字教育。但和坤贪得无厌,卖官、受贿、结党营私。要说和珅不明事理,难以令人信服,但是他口中说的是圣贤之书,做的却是城狐社鼠之为。身陷囹圄的和珅在《上元夜狱中对月》的诗中写下了“百年原是梦,廿载枉劳神”的句子,流露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悔恨。只有真正解决好官吏知行背离,说一套做一套的问题,才能把反腐倡廉落到实处。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教授)
中国古代防腐反贪术篇二
唐太宗“谈心式”的廉政教育
唐太宗善于深入官吏的心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他曾语重心长地对臣下说:“人有明珠,莫不贵重,若以弹雀,岂非可惜?况人之性命甚于明珠,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网,径即受纳,乃是不惜性命。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不可弹雀,何况性命之重,乃以博财物耶?”唐太宗告诫大臣,贪婪的人其实不懂得爱财,不懂得贪财的危害。他说:“若受人财贿,不过数万。一朝彰露,禄秩削夺,此岂是解爱财物?规小得而大失者也。昔公仪休性嗜鱼,而不受人鱼,其鱼长存。且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唐太宗“谈心式”的廉政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古代历史上清官举隅
“以不贪为宝”的子罕
宋国有人得到了一块玉,献给司城子罕,子罕不受。献玉者说:“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说:“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其宝也。不若各有其宝”。一个“各有其宝”的推辞,让保廉者保全操守,令送玉者心悦诚服。
“一钱太守”刘宠
东汉刘宠曾任会稽太守,为百姓做了许多好事,且清廉俭朴。在他离任时,当地百姓凑了一批金银相赠。刘宠虽坚拒不收,却又不忍令父老乡亲过于失望,只好拿一文钱作为纪念,故被时人誉为“一钱太守”。百姓还修了“一钱太守庙”来纪念这位清官。
“悬鱼太守”羊续
东汉时,羊续曾多次任庐江太守,从不请托受贿、以权谋私。其府丞焦俭为人也很正派,有一天,他见羊续生活太清苦,便给他送了一条活鲤鱼来。面对这条“礼鱼”,羊续左右为难。无奈之下只好暂且收下。但等焦俭一走,他就让下人把鱼挂在庭檐下,再也不去碰它。这件事传开之后,府吏们为羊续的高风亮节所折服,也都不敢礼贿他了。因此当地老百姓都敬称其为“悬鱼太守”。
“五代清郎”袁律修
隋朝袁律修一生经历了北魏、东魏、北齐、北周、隋5个朝代,官至尚书郎、太常少卿。为官50余载,却两袖清风,连升酒薄礼也不收,人们皆呼他为“五代清郎”。
“二不尚书”范景文
明代的范景文历任兵部侍郎、工部尚书、内阁大学士等职。他位高权重,很多人来求他办事。为杜绝纷至沓来的亲朋好友求他,范景文特地在府门上写下6个大字:“不受嘱,不受馈”,故被百姓美称为“二不尚书”。
“三汤道台”汤斌
清代著名清官汤斌,为官多年,崇尚简约,两袖清风,他在担任陕西潼关道台期间,廉洁自律,居家简朴,一日三餐不离清水豆腐汤,加之他为政清明,百姓安居乐业,于是有了汤斌“为政清白像豆腐汤,生活简朴像黄连汤,于世道人心则像人参汤”的说法,“三汤道台”的雅号就此广为流传。
中国古代防腐反贪术篇三
反腐与倡廉,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反腐必须倡廉,倡廉的基础是切实的反腐。历代王朝在与腐败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惩于事后、防于事前、防惩并举的反腐思路。在中国古代林林总总反腐倡廉的具体措施中,如下四个方面对于当下反对腐败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其一,正人先正己,养廉先养心。
在私有观念还存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欲求,都有人性的弱点和阴暗面。如果人的欲求得不到有效约束并超过合理的界限,腐败就容易滋生。治腐先治心,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只有扎好心灵篱笆,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才能淡泊名利,抵御诱惑,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提出了许多治腐心、养廉心的思想认识,也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儒家把人生目标定位于成仁成圣,主张官吏要正身修己,仁民爱物,这些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学校教育和相关考试制度浸润到人们的心中,起到了很好的防贪拒腐的作用,中国古代一些清官廉吏,如东汉的杨震、明代的海瑞都是儒家文化的忠实信奉者和践行者。宋代吕本中撰写《官箴》,强调“为官之法”,惟有清、慎、勤。包拯以遗训的方式为子孙立下规矩,“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周公把商纣王作为反面教材,规劝周武王、周成王要敬畏天命,要立君王之德,不可贪图安逸,弃德任刑,这些教育内容都保留在《尚书》中的《多士》、《无逸》、《多方》等篇章中。
其二,表彰廉吏,斥责贪官。
在中国古代社会潜规则盛行,要做一名清官廉吏确实不容易,压力很大,要抵御金钱美色的诱惑,要排除大大小小权力的干预,要摆脱复杂人情世故的羁绊。为官清正廉洁,就意味着要失去许多物质利益,甚至可能失去权力,失去朋友,失去亲情。从中国古代倡廉的历史实际看,表彰清官廉吏,不让“老实人”吃亏,不失为倡廉行廉的有效办法。
司马迁《史记》设立《循吏列传》以后,历代正史大多设有《循吏传》《良吏传》,宋代费枢专门撰著《廉吏传》,让“以不贪为宝”的子罕、“一钱太守”刘宠、“二不尚书”范景文等廉吏彪炳史册。历代封建统治者也都注意褒扬“廉吏”、“循吏”,通过增秩、升迁和死后追赠追谥等方式,树立廉吏的形象,通过廉吏的言行表率作用给予社会正能量,弘扬正气,荡涤官场歪风邪气。汉代南阳太守召信臣节俭清廉,为民兴利,人称“召父”。蜀郡太守文翁兴办学校,勤政为民,政声显著。汉哀帝下诏为文翁立祠,又命郡二千石官员奉祀召信臣坟冢。诸葛亮一生鞠躬尽瘁,死后追赠“武穆侯”印绶,谥为“忠武侯”。
与表彰廉吏相对应的,是对贪官污吏进行无情的谴责和鞭挞。我国历史上早期称贪污为墨罪,也称赃罪,“贪以败官为墨”,贪腐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是污黑不净。《诗经》对那些居官行贪,或凭借政治地位和权势攫取各种非法利益的贪人用“败类”予以贬斥,表明人们对于贪腐的憎恨和厌恶。明清时期文学家更是把百姓对贪腐的憎恨融入小说、戏曲、笔记之中,嬉笑怒骂。
清廉光荣,贪腐可耻,表廉吏,斥贪官,一褒一贬,让清廉者名垂史册,将贪腐者钉上历史耻辱柱,善恶彰显,是非明辨,引导人心向善。
其三,立制反腐,巡察地方。
官吏的道德自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腐败,但这种软性约束弹性很大,效率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中国古代政治家们也领悟到,只有依靠较完备的法制,才能保证行政机构的有效运行,有效遏制腐败和处置腐败。所以,无论是皋陶之刑、《禹刑》,还是《秦律》、《唐律》对贪腐都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在防治腐败的制度中,最有创新意义的,一是察举、考试任官制度,二是刺史巡察郡县制度。
防治腐败首先要把好官吏的入口,选出贤能的好官,建立一套良好的官场“准入”制度。什么样的官是好官?一是有“德”,二是尚“清”,即廉洁。为了选到高素质官员,在先秦时即出现了“察举”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推荐官员。这种察举手段,民间叫“举贤”。两汉时期,察举贤良方正已成为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防止“察举”中有违规行为,先秦时的秦国就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官员“不善”,推荐人也要治罪,在汉代则叫“连坐”,即举贤者要负终身连带责任。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制,都是古代为了选拔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其次,对官吏进行有效监督,形成权力的制衡。汉武帝设立十三部(州)刺史,刺史受命于皇帝,代皇帝定期巡察地方,以“六条问事”,主要巡察地方二千石等高官的腐败行为。刺史虽然只有六百石,但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守相,行政级别虽低,但任重职大。刺史巡察郡县,对于整肃吏治,发现和震慑腐败,笼络民心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其四,铁腕治贪,形成威慑。
在中国古代,遏制腐败的一个手段就是重典反腐,甚至运用严刑酷法惩贪。夏朝时定了“昏、墨、贼、杀”之刑,贪墨之官是要掉脑袋的。商朝凡是收受贿赂的贪官都被列在淫风中之“货”罪,要处以墨刑,即在贪官的额上或脸上刺字,以示羞辱。西周把官吏营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列为“五过之疵”。
汉代重用一批铁面无私的循吏,对贪腐者进行定向打击。北魏规定“枉法十匹,罪之以死”,仅太和八年被处死的贪官就达40多人。明朝更是重典治贪的典型。在《大明律》《大诰》之外,朱元璋组织人员编写了《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朱元璋反腐惩贪的决心大,力度强,措施有力,对于贪腐者确实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