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名著读后感6000字模板

当品味完一部作品后,相信大家一定领会了不少东西,需要好好地对所收获的东西写一篇读后感了。当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读后感的时候却不知道该怎么下笔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读后感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名著读后感6000字篇一</h3

一,法律与政体

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则:民-主、贵族、君主、专制,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品德、节制、荣誉及恐惧。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循着固定和确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维持他人和维持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民-主共和政体,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民-主政体往往是“人民当家作主。”君主和贵族政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至于专制政体,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

此外,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

二,法律与自由

什么是自由?人民似乎认为是爱做什么便可以做什么,这是事实。但是,愿意做什么便做什么并不是政治自由。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建立了法律制度的社会里,自由所指的仅仅是下面一种情况:一个人能够做他应当做的事,但是不能够被-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

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其他人所拥有。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亚洲的平原辽阔;海洋划分出广阔的区域;而且,由于它的位置靠南,泉水很容易干涸枯竭;山顶少有积雪;河流比较窄,人们受到阻碍较少。

在亚洲,权力便必须要带有专制性质了。因为如果没有极端严厉的奴役统治的话,转瞬间便会形成一种割据状态,这是不符合地理性质要求的。······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span

四,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

支配人类的事物有许多,如气候条件、宗教信仰、法律条文、施政纲领、先例、风俗习惯等。其结果是形成一种一般的精神。

法律名著读后感6000字篇二</h3

作者严谨的介绍思路,与作者的博学的智慧。确实是作为法律人的楷模,值得我们同学们向他去学习。本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地描写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我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我国社会的基础,也是我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为什么说作者思路非常严谨,给大家举个例子。从开始看,翟先生介绍完古代法律是分为家族式的小单元,有将家与族分开后进行阐释。然后呢,讲到父权的时候。有这么一句话“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学找”(讲的是父权的意志不受侵犯)。翟先生首先加入自己的阐释。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法律给与的。然后翟先生类比罗马时代父亲的“生杀权”。又举例秦二世的矫诏行为,借父名赐死蒙恬与扶苏。又拓展到法律的神圣性,父亲不能随便杀死自己的儿子。也体现了我们法理上常说的,人权至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为了增加严密性,说明法律的神圣性。翟先生举例有对神圣性进行举例说明,“元明清开放,父母并非决不可杀子孙。”举出了王起活埋儿子的案例。真没想到,作者再给我们讲一个父权,能拓展到各个时代,滴水不漏的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

另有一处,“若致父母於死,自又罪加一等”,作者的研究造诣很深。我觉得在说误伤和故伤时,特别的有意思。因为作者开始就说,法是统治阶级,从宗法制开始,围绕家与族来制订起来的。对于父母来说,无论是误伤和故杀儿子都是判处很轻的罪责。父母状告儿子,都是不需要任何证据的。想反,如果儿子故伤了父母,误伤之罪就不是很轻,故伤之罪更重乃至死刑亦不足平民愤。

此外,作者还在导论里面讲到。自己在后面补充进去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趋势。历史研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预测下一步的发展。法制史也不例外,如果背离了这个方向,研究法制史是徒劳的。仔细的看了看这一部分,说得很在理。法律的儒家化究竟好不好?我个人也有自己的看法,觉得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治的大同社会。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社会主义应该是间接过渡式。有两个条件,一是社会资源积累到完全充足的状态。二是人类文明(科技文明、道德文明)到达空前发达的状态。这样社会直接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法律从历史上就逐渐变得更加成熟,也更加的人道,符合儒家的“仁政”思想。</span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又做了如下思考。

第一,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社会,这种不平等在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节处表现出来,所谓的一个“礼”字。这个“礼”,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在社会秩序中做了固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安排固然可以保证稳定的社会秩序,但也扼杀了社会前进和创造的活力和动力。它也许有利于农业文明生产力条件,但也只能囿于农业文明生产力条件。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后来就落后了。

第二,因为中国历史上生产力的一度落后(甚至今天某种程度也落后),与这样一种不平等的礼治很有关系。因此,到了今天,无论从生产力发展角度,还是从意识形态征服人心角度,不平等始终是无法再占据主流话语平台了。平等这个概念,必然是历史大势。当下的执政者,对此如何理解,体现的是他们的气度、眼光和格局。如何承认普世价值,平等是不是普世价值,这个问题,终究要有个明确的回答。

第三,“以礼入法”的出现,终究是中国历史上法家理论存有根本缺陷。按瞿先生的观点,法家是提倡人人平等的,但唯一没有包括君主。就这一个人的偏漏,导致了君主可以随意选择儒家的礼治,并把法律改造成对礼治违反的罚则。中国法律“重刑轻民”也许就是“以礼入法”的外在表现。如果法家坚持了彻底的人人平等,那么礼治的理论前提就全部动摇。这才更接近西方法治的范式和图景。时至今日,中国的当代“法家”,是否在理论构建上还存有这样的偏漏呢?这个盲点不触及,中国也许就走不出黄宗羲定律中的历史循环,难以接近我们期待的法治图景。法就永远在权力之下,人民就永远不会信仰法。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建立在人人平等之上,这时法才会有它超越人人的先验价值和超越意义,才能取得被信仰的地位。

第四,所以,有人积极主张寻找本土资源,来重新接续历史传统,再造中国人可以接受的意识形态。但读完瞿先生这本书,对这个观点就应该悲观的意味大一点。因为,中国历史上的那种不平等,那是荒唐的不能再荒唐,有时是霸道的不能再霸道。对于个人权利的漠视,是今天开放社会下的今人所断然无法接受的。这样一种浸透到了一个国家、民族历史骨髓里面的不平等,怎么去接续?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可以寻找本土资源,但任何接续改造的努力,无非也就是康有为般的托古改制。因此,最为关键的还是新启蒙。托古改制只能有工具价值,不能成为目的价值。

第五,在这种启蒙条件下,我觉得所有人都应该反思: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一重价值的真正意义何在,它是否必然凌驾于其他所有价值。我们历史上是否太重视秩序,以至于把秩序僵化到禁锢了心灵。心灵的自由这一重价值,该如何评价?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其实有现实意义,就是对目前“维稳”的价值探讨。中国人、中华民族要怎样的“稳定”?有吃有喝?这是我们所要的么?

我们作为新的一代,应该在里面学到什么,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是专业知识。一本好书,比如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定是倾注了翟同祖及

其他诸位大家的心血,多次删减补充。里面的知识,才得以和学者们和同学们见面。所以,我们要好好的学习这里面的知识,为我所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学习作者严谨的写作思路。这在我们以后的学术写作方面,有极大帮助。


已发布

分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