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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委办发号文 渝委办发号篇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有的地区对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
位,有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有些违规矿山企业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至逃避关闭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
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编制总体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
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
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
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渝委办发号文 渝委办发号篇二
渝国资发 〔2012〕 3 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 受审计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应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在本岗位任职满3年,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审计处牵头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他处室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审计处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根据市委提名、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实施。
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具体包括:
1.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2.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骨干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3.提拔到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与市审计局协商后,负责向市政府上报应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请示事项;
(三)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及影响可持续发 展的情况;
(五)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六)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本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
(七)企业经营绩效变动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八)以前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 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期货、基金等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第十七条 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决策程序、审批手续、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企业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权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为本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是否存在擅自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股权激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
(二)确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项目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召开专家审理会;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印发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结果得出结论。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限情况和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审计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中介机构和审计项目组。中介机构按照审计工作任务要求,应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点3日前向被审计人或被审计企业送达。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可在审计进点当日通知被审计企业。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换意见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送审稿。同时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专家审理会,对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评价和处理是否适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等。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但中介机构认为该异议不成立的,由专家审理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向市国资委提交正式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请市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印发)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14.市国资委审计处会同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企业整改报告,判断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并得出审计整改结论;企业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刑事责任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的,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做出独立、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商有权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渝委办发号文 渝委办发号篇三
渝青发[2009] 47 号
关于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表彰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雷锋团支部(总支)、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
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后,在中央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万众一心、团结奋斗,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在此过程中,广大基层团组织充分发挥生力军、突击队作用,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基层团干部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激励全市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学习模范、开拓进取,在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再立新功,按照市委要求,共青团重庆市委决定,授予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等50个团(工)委“重庆市红岩团(工)委”称号,授予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等50个团支部(总支)“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称号,授予胡琳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授予韦炜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是全市基层团组织的优秀代表。他们以“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为标准,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他们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成长成才需要开展工作;他们大力开展以“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为主题的特色活动,充分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新时期弘扬红岩精神、学习雷锋精神,带领团员青年在本地区、本单位中较好地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集中展现了新形势下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新面貌、新成就。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是广大团员中的积极分子。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坚定正 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他们胸怀远大理想,勤于学习,努力掌握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成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政治坚定的模范;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学习进取的模范;奋战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五个重庆”建设第一线,锐意创新,艰苦奋斗,建功立业,创新创业的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奉献社会,服务群众,在重大危机时刻和急难险重任务中迎难而上、勇担重任,自觉奉献的模范;加强修养,规范言行,移风易俗,助人为乐,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树新风的模范;他们爱岗敬业,善于创造,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一流成绩,是各条战线生产和工作的骨干;他们自强不息,甘于奉献,奋发成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为广大团员青年做出了表率。
这次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全市广大基层共青团干部的优秀代表。他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他们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新形势下克服困难,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他们忠诚党的事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不负党的重托和青年的期望。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不懈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各级团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团干部要以他们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和全市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2.“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3.“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4.“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共青团重庆市委 2009年12月8日
主题词:共青团
表彰
决定
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团中央 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团中央办公厅,团中央组织部
发:共青团各区县(自治县)委,市各直属团(工)委,各重点联系单位团委
共青团重庆市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
(共印260份)附件1: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 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第29中学团委
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团委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团委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管委会团委 重庆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校团委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团工委 双钱集团(重庆)轮胎有限公司团委 铜梁县工业园区团委 大足县弥陀中学团委 荣昌县双河街道团工委 梁平县梁山镇大众社区团委 城口县葛城镇团委 丰都县兴义镇团委 垫江县水务局团委 武隆中学校团委 忠县地方税务局团委 云阳职教中心团委 石柱县大歇乡团委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团委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四研究所团委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团委
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团委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团委 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重庆市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现代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团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团委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西南铝薄板厂团委
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团委 西南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团委
重庆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团委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菁园小区团委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团委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团委附件2:
“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一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江北区机关事务局团支部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团支部 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下新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团支部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机关团支部 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团支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团总支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上什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2008级计算机网络团支部
铜梁中学校教工团支部 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团总支
重庆市三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团支部 璧山县莲花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团支部 垫江县人民医院内科团支部
重庆市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团总支 奉节县永安镇新竹社区团支部 巫山县松林汽修有限公司团支部 秀山县钟灵乡石门村团支部
酉阳民族师范学校2007级8班团支部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08电技二班团支部 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朝天门派出所团支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团支部 重庆晚报团总支
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团总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华书店团总支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五设计所团支部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体焊接制造部团支部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电仪车间团支部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转向器厂团支部 重庆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处团支部 重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团支部 重庆大江零部件公司204.211.221车间联合团支部 重庆市邮政电子商务公司团支部
中国电信重庆市营业部大坪营业厅团支部 西南铝挤压厂机械车间团支部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疏浚工程处团支部 重庆大学爱心家教社团团支部
重庆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团总支 四川美术学院中国画系团总支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团总支 重庆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教育学院中文系团总支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传媒艺术系团总支 重庆警备区警备纠察连团支部
附件3:
“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共50名)
胡
琳(女)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治安保卫部门干事
倪
胚
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中学高一(9)班学生 孙自翔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胡
坦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解放碑派出所
民警
黄俊渝(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
计师
谌
立
团重庆市渝北区委业务科志愿者 袁铭阳
重庆市巴县中学2010级14班学生 李
迪(女)重庆市长寿区长寿中学校高2011级23 班学生
李
芊(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 王家兰(女)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团委组织干事 张明佳(女)綦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潘
舒(女)潼南县双江中学2010级4班学生 朱明月(女)璧山县福禄镇斑竹村村主任助理 刘
庆
梁平中学高2011级2班学生 张锦成城口县职教中心教师
邓玮璐(女)忠县忠州中学高2012级5班学生 刘
浛(女)开县汉丰街道中原村村主任助理 钟开成云阳外国语实验学校高2010级3班学生 马为民
奉节县长龙实验中学校高2010级5班
学生
马肖旭(女)石柱中学校高2010级11班学生 程文娇(女)秀山县平凯镇武营村村主任助理 许
岩(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鞍子乡大林村支
部书记助理
廖振华
重庆市审计局财政处副主任科员 胡丹墀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民警 高荣翎(女)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办公室文秘 蒲
瀑(女)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综合商务代
表处科员
王
漪(女)重庆杂技艺术团四级演员
张重洋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栏目编导 刘代林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 三设计所职工
程
乐(女)重庆银行营业部会计前台
刘桂君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
川分公司客运科员
周凯
中国嘉陵集团重庆工厂生产部发动机
联动线装配工
韦
微(女)重庆市邮政公司商函公司初级营销管理 柴慈杰
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涪陵分
公司武隆维护中心负责人
李佳峰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
部信息中心专责
龙胡清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第二工程处人事员 蒋海松
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法理学博士生 佘雪丽(女)重庆医科大学护理学院2007级本科1 班学生
陈
姗(女)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小学教育
(语文)专业2006级学生
苏冬梅(女)四川外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06级英
语1班学生
唐颖琳(女)重庆理工大学经贸学院2006级国际贸
易专业学生 谢江海
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级
会计学1班学生
胡幸辉
重庆科技学院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开采2007级学生
傅怀生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电子07021031 班学生
张
静(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通信工程系081 班学生
石
婷(女)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07级计算机应
用技术303班学生
李
龙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人力资源2007 级学生
曾华镱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连
锁经营管理0801班学生
甘维力
重庆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师 母春龙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四支队垫江县中队
军械员兼文书
附件4:
“重庆市优秀团干部”名单
(共50名)
韦
炜
重庆市黔江中学校团委书记 冉
丽(女)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团工委书记 胡
晓(女)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团委书记 陈先觉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团委书记 蒲
剑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团委书记 徐友霞(女)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刘
茂
重庆市南岸区建委团委书记 江智利(女)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团委书记 向明忠
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团委书记 陈
强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团工委书记 邱献峰
重庆市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曹
娟(女)重庆市行知技师学院团委书记 张长平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团工委书记 黎
志(女)重庆三江国际旅行社团支部书记 包远萃(女)綦江县打通镇团委副书记 陶方昆
铜梁县南城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黄小兰(女)荣昌县吴家镇团委书记 罗小松
梁平工业园区团委书记
陈
丽(女)城口县葛城镇河街社区团支部书记 周廷忠
丰都县县政府系统团委书记 胡昌辉
巫山县巫峡镇团委书记
颜
刚
中国农业银行巫溪县支行团总支书记 高奇龙
石柱民族中学校团委书记 张
卉(女)秀山县溶溪镇梨园村团支部书记 薛千万
四川仪表工业学校团委副书记 谭
皖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团支部书记 杨芮琦(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书记 李
博(女)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团委副书记 王永红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团支部
书记
王
静(女)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涪陵新华书店团
支部书记
王
锋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团
委委员 董昆仑
庆铃五十铃(重庆)发动机公司团支部
书记
彭
星
重庆建安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喻俊瑛(女)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张
松
重庆电车公司418路队团支部书记 王
静(女)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杨德璐(女)西南铝团委宣传委员
席
婧(女)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脱团
支部宣传委员
顔
彦(女)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团委
书记
邓洪波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分团
委书记
柏
杨
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王
鹤
重庆交通大学雅园小区团委书记 白
玉(女)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徐柏泉
四川外语学院英语学院团总支书记 曾
艳(女)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高
艳(女)重庆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杨
波
重庆教育学院数学系团总支书记 张
媛(女)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团总
支书记
胡
勇
重庆市工业学校机械科团总支书记 程柯栋
重庆警备区政治部组织处干事
渝委办发号文 渝委办发号篇四
渝府妇儿工委办〔2011〕24号
关于补充收集纲要(规划)实施工作图文资
料的通知
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十年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重庆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均已实施完毕,为全面总结经验,展示成果,市妇儿工委办拟编印重庆市妇女儿童工作展示资料画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容形式
画册内容分为图片、图表、文字三种,以图片展示为主。
二、责任单位
妇女与经济领域材料由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扶贫办、市残联等分别提供;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领域材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
保局分别提供;
妇女与教育领域材料由市教委、市科委、市妇联、市科协分别提供;
妇女与健康领域材料由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盐务局分别提供;
妇女与法律领域材料由市委政法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分别提供;
妇女与环境领域材料由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政委、市妇联分别提供。
儿童与健康领域材料由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分别提供; 儿童与教育领域材料由市教委、市科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分别提供;
儿童与法律保护领域材料由市委政法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分别提供;
儿童与环境领域材料由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市政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分别提供。
各区县(自治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请参照以上划分领域收集本区县(自治县)图文资料。
三、资料提供
各领域由相关责任单位按照领域划分,结合本地区、本
单位工作特色和取得的成果提供图文资料电子件。
其中图片侧重于展示国家和市级领导关心、指导妇女儿童工作的资料照片,展示十年间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资料照片,展示纲要(规划)实施特别是教育、卫生、经济等重难点领域开展工作的资料照片。图片要求主题突出,画面清晰,每幅图片配以简要文字说明(含时间、地点、人物介绍、事件概况等)。
请将资料图片收集整理后,于8月31日前发送到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联 系 人:张乂川
电子邮箱:cqfegw@
联系电话:63855669
重庆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
主题词:纲要规划通知重庆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8月10日印(共印45份)
渝委办发号文 渝委办发号篇五
附件1:
校园安全检查交叉复检填表说明
一、校园:指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含村小及分散办学点),同一校区有多所学校的,按学历高的学校进行检查统计,“学校类型”按就高原则在对应栏填写“1”。
以办学点为单位填报。
二、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应按规范填写全称。
1、因村小和办学点无独立法人资质,填写时学校名称填到**镇(乡)**村小(办学点)。
2、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按教委审批的全称填写,若该校无资质,应按**单位**学校(幼儿园)填写。
三、所属区域:
1、城区指在区县城城区内(棠香、龙岗)办学的校园。
2、场镇指在各区县场镇办学的校园。
3、乡村指在乡村办学的村小或办学点。填写时在对应项目内填写“1”。
镇政府所在地的校园为场镇,其余校园均为乡村。
四、法人资格: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表检查时在对应栏填写“1”。
五、学校规模:指开学后在校学生数量,检查时学校未开学的,按上学期学生数量统计;学校已关、停、并、转的,不再检查,不纳入统计,在对应学生规模栏目填写“1”;是寄宿制学校的对应填“1”。
六、围墙状况:在对应栏目填写“1”。校园及周边隐患、安防设施器材按照检查时实有数量填写。
七、勤务模式:
1、一校一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一名校警。
2、一校多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二名以上校警。
3、多校一警指一名民警在二所以上学校履行校警职责。
4、同一校区多个学校配备一名校警的,属一校一警。
5、一校一警校警填 “1”,一校二警校警填“2”,一校多警依次类推;若是多校一警的,校警按照1/x填写(x指对应学校数),制作电子表格上报时,为便于统计,换算成小数填写。
八、校警类型:在职民警是指在职在编(含市局下派)专门从事校园安保工作的民警;返聘民警是指退休后返聘,专门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责任民警是指在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有其他工作兼职从事校园安保工作,履行校园民警职责的在职在编民警。如学校有二个在职校警的,在职栏填写“2”,一个在职一个返聘的,对应栏分别填“1”,以次类推,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
九、校警补贴:根据渝公发[2010]189号文要求,退休返聘民警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0至1500元,在职民警每人每月发放500—1000元的加班补贴,并享受校园职工同等福利待遇。达到最低标准的为足额落实;发放一部分但未达最低标准的为部分落实;未发放的为未落实。对责任校警补贴按照足额落实填写,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对应栏目时用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上报。
多校一警情况比较特殊,填写时要对应好各自栏目填写,否则将导致后期统计错误。
十、办公设施:
(一)根据渝教办[2010]64号文件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一校一室”的原则,设立校园民警办公室,并作为校园保安、护校队办公场所。其中:
1.3000人以上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1000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按“一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按“多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在主要办公学校安排8平米办公室,其余学校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在门口悬挂“校园民警办公室”铭牌;
(二)本次复检中校警办公室是否达标按上述标准进行检查。
十一、保卫机构: 1、5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臵专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2、保卫机构是否设臵采取查阅文件、会议纪要进行检查。
3、保卫机构力量配备以查阅文件、会议纪要或保卫人员花名册进行检查。持表检查时,在保卫机构对应栏填写“1”;力量配备对应栏填“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二、护校队:所有学校均要求成立护校队,是指教职员工、家长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建立兼职护校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路线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原则上不能让中小学生担任护校队员。在对应栏填写“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三、保安配备情况
(一)应配备专职保安数: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渝委办[2010]32号)文件要求,填写对应的应配人数。校园保安配备标准如下:
办学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校园应配备1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3001—5000人的校园应配备10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1—3000人的校园应配备8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501—1000人的校园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500人的校园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二)实际配备专职保安数:直接填写该校园实有的专职保安人数(专职保安员是指经过培训后,专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人员,该类人员既可以是从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员,也可以是学校自聘或由教职工专任的保安员);
(三)如果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小于应配备数,则在“未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校园以及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应配备数的,在“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未配备保安,但 4 是签订三方责任书的,为达标。
十四、保安培训情况
该校园的保安员是否已进行岗前培训,如果已培训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经过培训的人数”。
十五、工资到位情况
凡是有保安员工资由保安公司垫付的(无论公司垫付的比例为多少),在“未到位”栏填“1”,同时在“人数”栏填写由保安公司垫付工资的具体人数;否则在“全部到位”栏填“1”。
十六、保安工资足额支付情况
该校园保安员工资全部足额发放的,在“足额”栏填“1”;否则在“未足额”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足额得到工资的保安员具体人数。
十七、保安未购买社会保险人数
保安员自行购买、工作单位或其他代购买保险的均认定为已购买社会保险。如全部购买,此项为空;否则,此项填未购买社会保险的人数。
十八、保安规范着装情况
校园保安上岗执勤时必须按照市局要求着统一样式的校园保安服装并佩带相关标志。检查时全部在岗保安均按要求着装,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写未按要求着装的具体人数。
十九、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检查验收
(一)建设标准
1、安装要求
纳入统筹规划的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必须安装视频监控镜头的重点部位是: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学生食堂出入口等。
在公办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等重点部位应安装功能齐全的球形监控镜头,在公办校园其他重点部位以及民办校园的重点部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镜头。
2、接入要求:
a类:主城11个区的校园以及已接入公安视频专网的其他区县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镜头可在市局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b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以上(含100人)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各区县局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c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属地派出所调看。
d类:暂不具备通信条件的边远山区、办学规模小的校园,建有本地视频监控资源储存系统。
所有校园必须安装报警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
(二)检查方法
1、镜头
按照上述建设标准,逐一检查每所纳入统筹规划校园的重点部位,查看镜头的类型,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镜头的类型:主要是从外型上来鉴别球机和枪机。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主要是从监控显示器上查看监控图象是否完整、清楚,是否达到针对特定部位监控的目的。
2、接入
首先按照校园分类原则,确定被检校园的接入类别,再按照以下方法查看接入是否符合要求。
a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进入公安视频专网,通过视频图象显示大屏,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b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c类:在被检校园属地派出所,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d类:未纳入统筹规划的校园。
报警系统检查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检查校园发生报警时,公安机关能否及时响应。
(三)填表说明
按照上述标准和方法检查验收时,在《校园安全检查表(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对应栏目,逐一填写。
(一)根据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在是否安装和接入栏目填“1”,同一项目下的“是”或“否”只能单选。
(二)逐一检查校园视频监控镜头安装和接入情况后,分别将重点部位和其他部位镜头的安装、接入的数量填入对应栏目。
(二)如该校园未建视频监控系统,视其具体原因,请在“未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原因”相应栏目下填“1”,一般应为单选;如属其他原因的,请用文字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