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爆破作业人员保证书 为保证爆炸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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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保证书 为保证爆炸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篇一

为了加强对企业生产所需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凡属公司生产、施工所需的雷管、导火索、炸药,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向公司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订购、运输、使用。

一、严格执行公安部有关规定,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准运证,取得公司公安保卫部同意,派专人押运,专车运输,雷管、炸管不得同装一车。

二、专人负责装卸管理,轻装轻放,不能摇振,用蓬布盖严,捆绑扎实,严禁拖拉抛掷,保证包装完整。

三、由保卫部门检查运输和发放工作,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实施,做到谨慎小心,万无一失。

四、运输途中休息,应距离居民区250m外地段。遇有人烟稠密区或遇明火,有绕道行驶,并持公安局准运证。

五、验收工作在保卫人员监督下进行,认真核对收料单、质量保证书等证件,开箱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器具在安全地点进行。

六、不得长期存放,临时存放的必须有安全性较强的专用仓库或租赁委托当地武装部、军区的军火仓库储存。使用后剩余的雷管、导火索、炸药如数退回厂家,不准私自留用或丢失。

七、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私人存放。

八、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在领用时须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爆破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执法机关的工作部署,积极创建和谐稳定环境,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品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五清一打”专项行动的开展,爆破作业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工程又快又安全的进行,特签定本责任书。

1.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相关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行“封闭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程。

3.入库时,保管员应认真填写“民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单”,确认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合格证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4.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5.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洪烤爆破器材。

6.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8.做好爆破器材的防盗、防爆工作,确保爆破器材不流失、不被盗、不被移作它用。

9.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10.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11.一名爆破员卡全天24小时内刷雷管不可超过200发。

12.岀库时,保管员验收出库单或提货单,按编号规格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

13.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 检查包装情况,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

14.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做好爆破器材收发流水账、三联式逐日登记表领用、实用、退回登记制度,火工品三联式登记表、明细台帐不得随意涂改,并进行不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建档长期留存备查。

15.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无专用运输爆破器材封闭车辆不发。

爆破员不持爆破员证,不对号不发。

无爆破员、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不是双人爆破员、安全员领料不发。

没有雷管箱不发。

雷管不导通、编号不明、无编号不发。

变质和性能不详不发。

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16.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17.爆破器材发放时,应登记使用单位,领取人签字。

18.不得擅自截留、私藏、挪用、转让、买卖爆破器材,违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9.必须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严禁岀入库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0.按照上级规定,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四防”要求。

21.爆破器材发放要由原爆破员、安全员人员“谁刷卡”“谁领用”“谁负责”。

22.保证依法依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购买、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作业人员保证书 为保证爆炸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篇二

一、爆破管理

1、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用与清退制度,禁止无包带药,严禁管药混装; 工作地点必须配置专用的雷管箱和炸药箱,两箱放置在爆破警戒线之外支护完好、底板平稳、无淋水并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箱内有雷管、炸药时爆破工负 责上锁管理,离开时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看护。

二、炸药、雷管的领退

1、炸药、雷管要由专职爆破工领取,木箱由爆破工随身携带。雷管和炸药要分别装入专用箱子,不允许混装,且炸药箱与雷管箱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 5m。爆破工领出炸药后,要迅速背往工作地点,不得在不安全的地点和人多处逗留,更不得背入机电硐室(如变电所、绞车房、水泵房等),以免发生事故。

2、当班未使用完的炸药必须退回炸药库,回执单必须由爆破工、当班班长、队长签字生效。

3、井下爆破工作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都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有关爆破材料运送、贮存、爆破的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爆破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此工作,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4、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以免爆破材料受到意外冲击及导通杂散电流,发生早爆等意外事故。爆破工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引药的 数量以一次爆破的炮眼数为准,严禁多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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