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病犯调研报告 患病情况调查报告篇一
为提高我监罪犯的改造质量,进一步缓解罪犯在现实改造中所产生的心理压力,更好预防和有效治疗精神类疾病,矫治罪犯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身心健康,培养健全人格,树立良好心态及积极主动改造的信心和决心,更好地适应狱内改造生活。根据我监实际制定以下预防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所在。
为使此项工作在我监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并全面的开展使民警从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职责所在,强化保障、更新观念、提高素质,促升履职能力。
(一)、强化领导保障
本着“长期抓,抓长期”的工作宗旨,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改造科科长、心理矫治中心主任及监狱医院院长为副组长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考核保障
对此项工作,“监狱心理矫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教育改造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制定严格的工作考核标准,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除对所在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外,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任人责任。以保障此项工作井然有序的开展。
二、通过鉴定,发现问题 通过我监近期对“三种倾向、两种矛盾、一种人”的排查的25人,教育改造科、心理矫治中心会同第四人民医院精神鉴定中心的唐安平主任以及有关专家对以上25人展开了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危机干预等一系列工作,重点对我 “三种倾向、两种矛盾、一种人”中的8名疑似精神智障的罪犯进行全面的临床检查鉴定。通过检查,鉴定出2名罪犯患有不同程度精神障碍,一名罪犯患有癫痫病。其余5人属心理障碍,需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干预。
三、采取的预防措施
针对近年来收押精神病罪犯数量增多的情况,监狱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以下举措强化精神疾病罪犯的教育管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一是实施分类关押管理。监狱根据精神病罪犯的犯罪类型、改造情况、病情及监狱医院临床诊断结论,将精神病罪犯分成完全无行为能力、部分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等三个类别,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
1、对无行为能力者的一级精神病犯安排在单独关押,由专管警察及全方位视频监控组成动态监控网络,实行封闭管理;
2、对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二级精神病犯实行半封闭管理,白天在专管警察监管下,进行适当和必要的文体活动,晚上进行单独关押;
3、对完全行为能力的三级精神病犯实行开放式管理,除了专管警察监管外,还安排一名正常罪犯24小时进行“一对一”护理,并适当组织开展一些习艺性劳动,通过开展劳动转移罪犯对疾病的注意力,调节其情绪。
4、加强看管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选送看管犯学习约束绳使用操作和护工护理技能;
5、加强实时监控,增设看管人员,增配约束床或约束椅,完善严管监室相关设施,落实规范使用;
6、严管申报时应详细精神病犯用药情况,监区对于病犯的精神状况做好记录,制定严管隔离期间精神疾病发病应急管控预案。
二是坚持医学治疗和心理辅导相结合。鉴于监狱医院尚无精神病科医生的现状,监狱积极引入社会资源,与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签订了医疗合作协议,定期邀请其派遣精神病专科医生来监对精神病犯进行巡诊和检测,并对监狱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供医疗技术和专科药品的支持;同时加强对间歇性精神病犯的心理辅导和矫治力度,心理矫治办公室组织骨干力量帮助特殊病犯监区开展间歇性精神病犯心理辅导,并要求监区专管警察在个别谈话教育中多倾听,加强心理疏导,缓解间歇性精神病犯心理压力,稳定其改造情绪,激发其改造信心。
三是组织开展认知行为活动。针对处于稳定恢复期、无需药物治疗的精神病罪犯,监狱注重开展各种生活自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职业工作能力的康复训练等认知活动,如组织精神病犯开展“每月学唱一首歌”活动,继续扎实开展心理保健操等活动,不断丰富罪犯文体活动内容,不断增强罪犯心理自我调节能力,消除其孤独感,有力缓解精神病犯群改造压力,最大限度地促进病犯社会功能的恢复。
四、保护性约束的概念
我国2002年4月7日正式出台的《上海精神卫生条例》第一个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第三十二条对约束保护做了规定:是出于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禁止采用该方式惩罚精神疾病患者;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由精神执业医师决定;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保护性约束是指在精神科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针对患者病情的特殊情况,对其紧急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最大限度限制其行为活动的医疗保护措施,它是精神科治疗护理这类特殊患者的方法之一,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他意外因素对患者的伤害。
五、约束保护的作用和应用原则
临床约束对象:由精神症状导致的行为障碍者,如运动性兴奋、损物、自伤、自杀、口头威胁、徒手攻击和持物攻击伤人的患者。抗癫痫类等药物的不良作用导致患者意识上的混乱,平衡能力受到影响者。
约束保护一直是辅助治疗与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冲动暴力、逃跑、自伤、破坏规则及拒药会造成工作人员和包夹陪护人员的伤害,而约束保护作为急性医学干预手段,可减少不合作事件的发生,加强自身行为控制,约束保护不仅可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还可避免患者伤害他人、物品或自伤、自杀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他意外因素对患者的伤害。
建议约束保护的应用原则:(1)患者当时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危害性;(2)为保证患者得到及时地治疗;(3)其他较少限制的措施在当时无法提供或使用后无效。约束方法
1、常采用护垫式、锁式等约束带、保护衣、约束背心等将患者的手腕和踝、肩、膝等部位进行约束后固定在病床或椅子上,限制其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
2、严格掌握保护性约束的应用原则,不得随意使用保护性约束,警示决不滥用约束并把约束作为惩罚手段来惩罚患者。保护性约束操作是精神科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操作,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护理安全的基础。心理方面
约束用具给患者带来的心理影响首先是自尊心受到伤害,而现代护理提倡的是给患者提供人性化有尊严的护理。其次是导致患者的精神抑郁;此外,过度依赖约束保护来管理暴力行为,还可诱发患者的对立情绪,甚至可能触发激越以及交往中的侵略行为。
措施
一、寻找有效的护理方法来改善和替代约束用具使用,将约束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采用新用具,功能位无损伤保护性保护衣、约束背心、约束手套、约束床、肢体锁带等改良约束方法,确保他犯安全又维护患者的尊严,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患者对约束具的紧张恐惧等不良心理反应。
措施
二、约束后做好心理护理,避免不必要的暴露,尊重患者隐私。加强巡视,保持功能位、合理的松紧度、良好的末梢循环,避免肢体受伤;协助完成生活护理;定时变换体位,对约束肢体进行功能锻炼、保持床单位清洁干燥,认真落实床头交接班。
六、加强护理人员自我防护意识
加强精神科护理人员自我防护意识的宣教工作是精神专科医院护理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对监区包夹罪犯要进行培训,可以有效地预防或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了解掌握病情是预防意外事故的重要条件,不了解病情就失去预防的目标。在工作中对有暴力倾向的患者要做到心中有数,将患者始终安排在包夹罪犯的视线范围内活动。在患者中间工作时,注意背后勿逗留有伤人企图的患者,夜班必须两人一班、切不可闭目养神。在做治疗或巡视患者时,要保护好输液瓶、输液架、治疗盘等用品或器械,并尽量背靠墙,以免左右受敌。因此,不要轻易接触患者身体。对钟情妄想的患者,不可过分亲近,保持一定的严肃性、举止稳重。若行保护性约束,要求有足够的医护人员或他犯,齐心协力,共同迅速完成。保护过程中,握住患者的手背或手腕,切忌从掌面相握,以免抓伤,同时限制患者身体其他部位活动,如压紧双腿、双脚,固定头部,防止踢、蹬、咬。若遇到有冲动伤人的患者时,不能畏缩躲避或放任不管,要大胆镇静地采取有效转移患者注意力的办法,从背后或侧面阻止患者行为,不可迎面阻拦。可选择患者最信任的人进行说服、诱导,切不可强行阻止,以防意外。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心理治疗和心理护理的前提和保证。护理人员及罪犯陪护包夹人员接触患者时态度要和蔼、耐心、语言委婉,不要激惹患者,更不能训斥、威胁、恐吓患者。视患者如亲人,在工作中保持稳定和愉快情绪,以免患者对产生敌意。根据患者的兴趣爱好,开展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如患者表现出古怪、离奇、幼稚等精神症状,不可歧视、嘲笑,避免诱发患者的病理体验。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在治疗过程中所服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告之为降低血压或减慢心率以及维生素之类的药物等。还可将抗精神病药物放进空心胶囊内给其口服。采用这种循循善诱的方法,减轻或消除患者的敌对情绪,避免暴力行为发生。对兴奋、无理要求多的患者,适时满足其病态要求,如患者感觉被褥潮湿或床上有虫等不能入睡,可给更换并耐心劝慰患者。在夜班陪护包夹人员少的情况下,极度兴奋、躁动的患者发生抢食时可暂允许其行为发生,之后耐心细致地劝说,告之其行为的不妥。实践说明,满足顺应患者的症状需求,均能减少或消除暴力行为的发生。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包夹陪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全面掌握患者的思想动态和行为,熟悉患者的病情、诊断,对有暴力倾向的患者要心中有数,做到随时在包夹陪护人员的看护下,重点护理。
总之,包夹陪护人员只有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严格执行精神科专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掌握有精神智障倾向患者的病情,将防范工作做在前,才能杜绝或减少各种伤害的程度。为确保监管安全,加强对精神病犯的管控,及时采取包夹防控措施,全天候24小时对精神病犯作息、活动现场进行监控,细致到精神病犯上厕所都有人陪同、有记录,严防监管事故发生。
病犯调研报告 患病情况调查报告篇二
关于职业病的调研报告
【前言】
目前,职业病防治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保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进入了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由于劳动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处于煤矿、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低产业链的职业伤害比比皆是,这意味着大量劳动者承受了极大的病患痛苦,甚至失去生命,政府和社会则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
2011年以来,全国人大连续两年将《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列为一类立法计划。2011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草案的立法建议。与此同时,不断在媒体上曝光的职业病案件,如苹果公司供应商员工职业中毒事件等,也屡屡牵动着社会神经。由于涉及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保护义务、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力度、经济发展产业格局、全球化经济供应链等问题,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已经被推到舆论的风头浪尖、制度变革的前台。
2011年12月至2011年2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展职业病调研,力求了解职业病患者群体的生存状况,寻找职业病防治制度的顽疾和解决之道。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的目标群体为全国的职业病工人。开展有关职业病工人的实证研究,我们所做的是首创性工作。由于缺乏系统的相关统计信息,我们的样本选取面临着很大困难。考虑到职业病的种类分布情况(尘肺、矽肺发病最多)、患者从事行业的分布情况(中小煤矿、劳动密集型产业居多)以及群体性发病特点,我们构筑了由以下重点人群构成的调查总体(抽样框):1、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如在深圳患尘肺病的79名湖南耒阳、张家界工人;2、我们机构直接接触的职业病人646人;3、其他民间组织掌握的职业病案例,涉及在广东、浙江、重庆等地中小型企业务工的共301名职业病案例。我们的抽样框兼顾了全国劳动力的区域分布情况,包括珠三角、长三角、中西部地区及北京周边等重点区域。
通过前期处理职业病案例及访谈职业病工人掌握的情况,我们编制了具有较高信效度和针对性的”全国职业病工人劳动保护现状调查问卷”.为保证问卷完成质量,我们对调查员(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了培训。然后,在2011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我们在抽样框1026名职业病工人中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通过单独面谈或电话访谈的方式进行,完成每份访谈约需1个小时。我们共完成有效访谈问卷172份。回收问卷后,我们使用sp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未成为样本的职业病案件,也将在本报告的描述性分析中体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调查报告所采集的样本均为已经经过法律程序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也就是在法律上已经解决了职业病诊断难题的个案),不包括只是在临床医学诊断上确诊为职业病人的个案,因此调查报告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与社会大众及媒体关注的案例有些出入。特此说明!
【调查结论】
一、职业病患者基本生存状况
(一)职业病及生产行业
调查显示,职业病患者中最大的群体为尘肺病患者(70.2%)。其次为职业中毒群体(19.1%),主要为苯中毒、镉中毒、铅中毒。这些职业病多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无法根治。例如,尘肺患者已经发生纤维化的肺部,无法再复原,只能采取治疗措施延缓病情进展。而慢性苯中毒会对脊髓产生不可逆的损害,严重时将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其他职业病种类,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炎、职业性肿瘤等(10.7%)。患者主要来源于矿业(36.4%)、加工制造(14.7%)、电子(10.5%)、化工(6.3%)、建筑(5.6%)等行业,主要从事的是采掘、加工制造、装配、风钻爆破、切割等工作。这些生产企业,66.7%为民营企业、21.4%为国企、8.2%为外资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1]企业的比重分别为50.7%、29.1%、20.3%.可见,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劳动保护条件方面尤为薄弱,但国企、大型企业的职业健康工作也并不乐观,亟待加强。
调查还显示,这些职业病具有爆发时间短,爆发率高的特点。职业病患者从开始生病,到身体出现病症,经历的时间中值为6年。其中在3年内就出现病症的达到32.2%.根据患者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人数和患病人数的回忆,煤矿企业的采掘工人患病率达到13.3%;
也正是因为如此高的患病率,使得职业病案件常以集体形式爆发。2011年5月华北某市关闭煤矿后,该地区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人数超过500人。河北张家口某矿山企业矽肺病案中,涉及职业病患者119人。而义联关注的香港力奇珠宝首饰制造厂职业病工人索赔案中,矽肺患者人数也高达76人。
高发病率与职业病患者工作的高强度是分不开的。患者们平均每天工作9.774小时,56.1%的患者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26.1%的患者每天工作12小时及以上。患者每月平均工作27.67天,48.5%的患者平常没有一天的休息日,只有过年放假;而每月工作26天以上的患者更是达到了81.8%.这种密集的与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使得职业病爆发的时间越来越提前。
以北京郊区某装饰公司x某为例,他在从事喷漆工作仅7个月后,就患上了白血病,然而,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对他进行诊断,因为其接触史尚未超过一年——尽管算上他的加班时间早已远远超过了一年。
(二)职业病患者基本信息
被调研的职业病患者出现病症的平均年龄为37.5岁。由于职业病的严重危害性,患病的青壮年往往将与病痛一同度过艰难漫长的岁月,而家庭和社会也将蒙受沉重的损失。
男性在职业病患者中占绝大部分,为80.1%,女性占19.9%.这主要是因为职业病第一大类的最主要来源产业是煤矿业,而从事煤矿开采的主要为男性。尘肺患者中的男性占到91%.女性职业病患者主要产生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因此较多患上职业中毒,占职业中毒患者的51.5%.男性为构成主体的职业病群体,将对家庭经济生活产生更大的打击。据调查,92.7%的家庭中男性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一旦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给家庭生活的维持、子女的教育等,带来巨大的困难。
患者的文化程度并不高,初中及以下的占78.3%.同时,患者绝大多数为农民工,占到了总体的84.3%.由于缺乏职业卫生知识和法律意识,农民工成为职业病危害的最大受害者,这些农民工65%工作在中心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在为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后,患病返乡,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东西部地区的差距。
34.4%的患者在一个以上的同行业单位工作过。这种流动性,加上某些职业病的潜伏性,在有效岗前、离岗体检制度的缺失下,进一步恶化了职业病患者的及早发现病情和维权。
46.1%的患者所在用人单位从未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
二、职业病存在重大预防漏洞——对于职业病的认知和预防情况
(一)职业病工人对于职业病相关知识的了解
1.对职业病的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职业病工人对于职业病的了解并不多。这点可以从两组数据上显示出来:一,关于职业病患者在患病前是否知道职业病是什么。我们的调查显示,在172个人中,有153个人不知道,占到总数的89%;知道的仅有19人,占到11%.二,职业病工人在患病前是否听说过自己得的这种职业病。在163份有效地调查数据中,知道的仅有37人,占到22.7%;不知道的则占到126人,达到73.3%。
2.对于职业病的相关法律的了解有效的调查数据有168个,其中155个职业病工人在患病前并没有听说过《职业病防治法》或《工伤保险条例》,比例占到92.3%;仅有13个职业病工人知道上述两种法律,仅占到7.7%。
(二)劳动合同签订及其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我们的调查显示,在166份有效的调查数据中,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中,有84家和职业病工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仅占到50.6%.而没有签合同的单位有82家,比例达到49.4%。
2.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存在相关证明的108家单位中,除去37个职业病工人不知道这方面情况的,只有3家单位告知过职业病工人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比例仅占2.7%;有68家并没有告知上述相关情况,占到总数的63%。
(三)社会保险情况
1.工伤保险情况在调查的172个职业病工人中,有效的数据共171份,其中有80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给其上了工伤保险,占到46.8%;有78个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则并没有上工伤保险,占到45.6%,有13个人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占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