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模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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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篇一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保全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须填制《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证》。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纳税人存款

税务人员将《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知其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

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上报,经批准后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2、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

如果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人员在实施查封时,在验明将要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用“xx地方税务局封条”封存,一般指定被执行对象自行负责保管,必要时由税务人员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实施查封的税务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自行启封。

税务人员在实施扣押时,在验明将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置于税务机关控制之下并代为妥善保管。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的《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计算: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查封、扣押保全措施应注意:

①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②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④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⑤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变)卖,以拍(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变)卖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四)终止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1)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同时向之前发出过《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的有关机关发出《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通知其税收保全措施终止,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须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申请审批表》。

(三)采取措施

1、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需要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的,税务人员将《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被执行对象的帐户上扣缴税款、滞纳金。

执行完毕,税务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税凭证、《扣缴税款通知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对存款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2、拍卖或者变卖

(1)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对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被执行对象,税务人员按税收保全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程序实施。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直接转入下一步。

(2)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对于扣押的零散商品、货物,可集中拍(变)卖,价格可由物价部门核准后予以确定。

(3)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拍(变)卖收入及相关费用统计表》,并根据征管部门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应要求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派员到场,他们是扣押、查封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退还余额或追缴不足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执行对象。对拍卖或变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保管、拍卖、变卖费用的剩余部分,应当全额退还;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对象在税收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提出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名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经过复议程序,但对复议决定不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申请的提出又分为:

(1)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复议决定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但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程:

1、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须由税务人员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2、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至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按照司法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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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篇二

厦门市建筑业税收业务规程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 “我局征管系统建安税收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建安模块”)为依托,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统称建筑安装劳务)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统一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为征收、管理、稽查和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第一章

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是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或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为便于管理,对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本规程中涉及金额及数字时,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业务前提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

在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

1、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

2、总包或分包承揽的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项业务年均收入占年均总收入30%以上的业务。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其发生的临时建筑安装劳务,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内容

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所有建筑业纳税人都应该进行建安基本信息登记,纳入建安系统进行管理;

2、建筑业纳税人建筑业税收申报方式认定。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1、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下称本地建安企业)达到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工程项目登记前或首次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其建安税收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2、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应在第一次报验或未报验而直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报送相应资料,由直征局办税大厅人员办理外来报验手续或临时税务登记后分配到区局,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认定该外来建安企业为建筑业纳税人,同时认定建安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如果该外来建筑安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则在报验后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由外来建安企业直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用各区局建筑业公共户申报税费和代开发票。

3、个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个人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在同一个区局只认定为一个建筑业纳税人。个人建筑业纳税人在各区局税务登记办税大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其建安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4、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

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税管员对其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进行变更。

5、建筑业纳税人取消认定。

对不再以建筑安装劳务为主营业务且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全部为完工已结算或非结算注销状态的纳税人,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取消该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状态为在建、完工未结算、停缓建的,不得取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二)建安申报方式认定

建安申报方式是指企业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建安税收申报的方式,分为三种:

1、汇总申报,是指在申报建安税收时按税款所属期汇总所有项目申报,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

2、项目申报,是指在申报建安税收时按登记的工程项目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收,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其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都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

3、混合申报,是指同时使用汇总申报和项目申报两种方式申报建安税收的申报方式,适用于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既有不需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也有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默认为汇总申报,不能进行项目申报和混合申报;已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或混合申报,默认为项目申报;认定为项目申报的纳税人,不能进行汇总申报,只能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按登记项目验旧发票;认定为混合申报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也可以进行项目申报,系统在受理汇总申报时对建筑业纳税人经办人员提示该企业的申报方式。

只有经过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才能登记工程项目,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购买建筑业统一发票及按登记项目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所需资料

1、本地建安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2)《建筑安装合同》

2、外来建安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1)《建筑安装合同》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中标通知书》(5)《开工报告》

3、个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2)《建筑安装合同》

第二章

本地建安企业外出管理

一、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个工程项目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一式三联。《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管证有效期满,经项目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将其第一联送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第二联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由纳税人留存。

二、业务前提

建筑业纳税人到厦门市行政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承接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相关资料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外出经营登记流程

1、建筑业纳税人上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1)税管员根据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外出经营登记。

(2)税管员审核后打印《外管证》并加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专用章”后给建筑业纳税人。

我局全面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后,纳税人只能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申请该项业务。

2、建筑业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大厅申请开具《外管证》

(1)税管员接收纳税人网上申请,根据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审核。(2)税管员根据审核结果打印《外管证》并加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专用章”后给建筑业纳税人。

(二)《外管证》缴销

1、建筑业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持《外管证》办理缴销登记。税管员录入在当地经营 的发票及税款情况。

2、开具的《外管证》有误的,税管员应收回并缴销有误的《外管证》,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不变)。

3、对有效期满仍未报验的外管证,税管员应收回并缴销过期的《外管证》,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重新录入生成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码改变)。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3、承接工程合同书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外来建安企业管理

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外来建筑企业应当统一在进行生产经营前执《外管证》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后,纳入日常管征。

二、业务前提

外来建安企业应当统一在进行生产经营前执《外管证》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办理报验登记后再分配到各管征区局。

外来报验户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先办理工程项目注销,再办理注销报验登记。注销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如需再次报验,按新报验户办理。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外来报验登记

1、外来建安企业应当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外管证》及其他资料到厦门市地税局直征局办税大厅办理报验登记。

2、办税大厅人员将外来建安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保存电脑,生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立户表》,制作并打印《报验核准通知书》给纳税人。如果外来建安企业为省内企业,则调入省局系统外管证信息进行辅助录入,并录入报验时间和报验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立户后根据项目所在地分配管征区局。

3、由各管征区局将外来报验户分配到分局(科所)。

4、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人员对外来报验户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同时认定该报验户的建安税收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工程项目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人员录入,符合条件的报验户也可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录入(详见项目登记管理)。如果该外来报验户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报验时后不需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5、管理分局(科所)根据区局办税大厅传来的管户资料分配税管员。

(二)报验注销登记

1、纳税人提交《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

2、税管员根据申请表,结清发票和税款,制作《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

3、提交审批。

4、税管员接到审批意见后,注销执行并在《外管证》填写税款、发票等信息。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一)外来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报验注销登记

1、《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

2、《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

第四章

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总包是指从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下面统称发包方)处直接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重大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在5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零星工程是指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

分包是指从工程总包方或分包处承接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二、业务前提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建安工程项目登记:

1、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2、单位或个人承揽的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承揽的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存在分包的。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1、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1)本地建安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a重大工程项目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项目信息的预登记,同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持相应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处办理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b一般工程项目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自行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工程项目信息的登记,不需要税管员的审核。(2)外来建安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外来建安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或外来报验登记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手续,同时提交相应资料。办税大厅人员在审核资料后,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办理

流程和要求同上述本地企业。外来建安企业在网上办税大厅登记工程项目事项操作同上述本地企业。

外来建安企业需到办税大厅进行总包项目登记、分包项目登记和分包项目确认三项工作,以上工作均由办税大厅人员完成操作。

(3)个人承建工程项目的登记

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30万元以上的,应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区局办税大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以区局为单位立户,一个人在一个区局只能办理一户临时税务登记)。管户分配到税管员后,个人临时户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后由税管员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视同本地建安企业进行管理。

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和代开发票,不需要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2、总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

建筑业纳税人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后,如果需要变更合同(预计)金额(变更后的合同金额超过原登记合同金额的120%)、项目经理、质式结构、建筑面积、开工日期、施工期限、甲供材料金额等工程项目内容的,应在实际变更后30日内在网上办税大厅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项目登记信息的变更。

如果登记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建筑业纳税人还应同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并提交《建筑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明资料,由税管员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审核后进行变更确认生效。

如果是一般工程变更上述内容的,由建筑业纳税人直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变更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但工程项目变更后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由在50万元以下变更到在50万元以上的,需由税管员审核后变更才能生效)。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不得小于下一级分包工程的合计金额,也不得小于已经开具建安业发票的累计金额。

(二)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1、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1)工程项目总包方应在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

一级分包项目信息再由下一级分包方核实确认;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2)在总包与分包都是企业法人的前提下,工程项目如有分包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工程项目登记。

(3)特殊项目(发包方代扣项目)由项目总包方进行总包及各级分包项目登记。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特殊项目(发包方代扣项目)须由项目总包方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总包及各级分包项目登记。

(4)分包项目登记和变更,无论金额大小,都不需要税管员审核确认。

(5)分包方如果是外来报验户或个人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工程项目信息确认。

2、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变更

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变更遵循谁登记谁变更原则。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应由上一级建筑业纳税人进行分包信息变更操作后,再由分包方进行变更确认。

(三)工程项目状态变更

1、工程项目状态。

工程项目登记的状态分为在建、停缓建、完工未结算、完工已结算和非结算注销等五种状态。

(1)在建状态是指工程项目处于正常建设状态。

(2)停缓建状态是指因建设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处于停缓建设状态。

(3)完工未结算状态是指工程项目业已完工但价款未完全结算或税收事项未清理完毕。(4)完工已结算状态是指工程项目业已完工,所有涉税事项已清理完毕。(5)非结算注销状态是指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未结算而直接办理注销。

2、工程项目状态变更

工程项目登记后系统默认的项目状态为在建,工程项目状态如有变更的,由各级建筑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视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1)需要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停缓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收到工程停缓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停缓建”(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安发票)。

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即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续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税管员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续建的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系统中进行续建登记(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

(2)需要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未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90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未结算”(完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费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需要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已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完工已结算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费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4)需要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非结算注销”的,建筑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非结算注销”(非结算注销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费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工程项目状态与税务登记注销

(1)工程项目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和“非结算注销”时,方能注销税务登记。(2)对于2009年5月1日前已办理注销的旧项目,如果总包方的项目状态为完工已结算、非结算注销的,分包方的项目状态由征管系统将其自动变更为与总包方相同的项目状态。

(3)总包方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不关联到分包方的项目状态(即仅关联到由本级施工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状态,不关联到由下级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的状态)。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一)本地建安企业总包重大工程项目登记确认:

1、建筑安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开工报告

4、《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二)外来建安企业总包工程项目登记确认:

1、建筑安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开工报告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登记确认:

1、建筑安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开工报告

4、《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5、《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四)个人是分包方且该人员未在我局系统中登记过个人信息或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先办理个人信息登记:

1、《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办理》

2、身份证复印件

(五)工程项目状态变更:

1、《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

2、工程结算书

3、工程验收报告

4、建筑安装合同

(六)修改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建安项目行政区划变更申请审批表》

六、其他业务要求

(一)总包工程项目登记

1、如果个人是分包方且该人员未在我局系统中登记过个人信息或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持《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办理》表格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办税大厅先办理个人信息登记,总包再进行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个人最后到办税大厅确认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2、总包工程项目登记时特殊发包方的规定

如果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是部队、政府临时机构、外地单位或者未在我局采集信息的个人等在我局信息系统无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登记工程项目时“发包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字段填写各区局征管科设定的本区局建筑业公共户名称及税务登记号码。

3、“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字段的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在项目登记时应当准确填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

(1)2009年5月1日后登记的总包建安项目,该字段为必填项。

(2)2009年5月1日前登记的总包建安项目,如果该字段为空,允许建筑业纳税人对该字段进行修改,建筑业纳税人修改后一经提交,立即生效,不需经管理员确认。建筑业纳税人一旦提交生效,不得再修改。

(3)该字段不为空且需要变更的,“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不允许纳税人自行修改,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税管员受理后录入《建安项目行政区划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缴纳建安营业税时需进行项目登记,项目登记时发包方和总包方均为纳税人本人。

(三)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信息与项目申报、发票开具等功能紧密关联,项目登记时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四)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合同》原件经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后,建筑业纳税人提交盖章确认的《建筑安装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关键页”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合同编码、合同金额、工程用途、建筑面积、合同工期、开工工期、是否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金额。本规程所述《建筑安装合同》均按此原则处理。

第五章

建安纳税申报征收管理

一、业务描述

建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和定率征收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地税管征的企业所得税)。建筑业纳税人纳税申报一般按工程项目划分,分为按登记项目申报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

二、业务前提

(一)按登记项目申报的条件

建筑业纳税人在进行建安纳税申报前必须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以及工程项目登记。承揽的建安工程项目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个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

(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的条件

该种申报方式适用于纳税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纳税申报。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按登记项目申报

1、按登记项目申报类型。

按登记项目申报类型分为建筑业纳税人自行按登记项目按月申报以及建筑业纳税人代开票时按登记项目按次正常申报(代开票是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2、按登记项目按月网上申报。

(1)建筑业纳税人按登记项目按月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申报时,纳税人进入网上办税大厅选择要申报的项目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2)按登记项目按月网上申报时该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字段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该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数的1.2倍,否则系统将提示无法申报。如果“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确实大于合同金额数的1.2倍,应先进行项目登记信息――“合同金额”字段的变更,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当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为包工不包料时,系统计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为该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与“甲供材料金额”合计数的1.2倍)。

(3)“可扣除金额”由系统根据下一级分包方(不含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改写可扣除金额,但不可改大(纳税人最低改小金额为零),也可选择“查看可扣除金额明细”,选择需要扣除的下一级分包方开具的具体发票代码并填入相应的扣除金额。本次申报未使用完的可抵扣金额可累计到以后的纳税申报中使用。

3、按登记项目按次正常申报。

(1)建筑业纳税人按登记项目按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时,应分工程项目分别填报《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和《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经办税大厅人员审核后受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并打印税单。单个项目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该项目申报下

期税款时抵扣,但不得抵扣其他项目的应纳税款,也可申请退税。

(2)申报的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字段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该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数的1.2倍,否则系统将提示无法申报。如果“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确实大于合同金额数的1.2倍,应先进行项目登记信息――“合同金额”字段的变更,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当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为包工不包料时,系统计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为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与“甲供材料金额”合计数的1.2倍)。

(3)办税大厅人员受理申报时,“录入建安业申报信息”表单中,“可扣除分别项目金额”表字段由系统根据分包方(不含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但该金额不可改大,可以改小,且可以录入负数(可抵扣金额“负数”申报仅适用于企业需开具红字发票或需作废发票时,为增加上级单位不够冲减的可抵扣金额而进行补税的情况)。

4、特殊项目申报。

特殊项目(发包方代扣项目)由发包方在网站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也可由发包方至办税大厅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

(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

经认定为汇总申报方式、混合申报方式的建筑业纳税人以及未被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申报时,纳税人选择“建安非登记项目申报”进行申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交《建筑安装合同》并填报《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1、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

2、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4、建筑安装合同。

六、其他业务要求

(一)建筑业纳税申报时设备扣除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工程项目登记的,进行项目申报时工程项

目所用的设备金额填写在“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字段,以差额申报纳税。2009年1月1日后进行项目登记的,如果是补登记2008年12月31日前签定的合同,有设备金额需减除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登记的是 2009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签定的合同的,设备金额不允许扣除。

第六章

建筑业发票管理

一、业务描述

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必须申报纳税并确认税款入库后,才可到税务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二、业务前提

建筑业发票有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版本。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1、自开票纳税人建筑业发票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报验户购买发票自开。

(1)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领购。征管系统对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购票方式固定为“验旧购新、验旧换新”,即建筑业纳税人在领购建筑业发票前必须对以前购买的发票进行验旧,不允许采用“批量供应”等方式。

(2)建筑业发票的开具。

自开票纳税人应如实、完整的填写发票信息,开具发票。开票信息一经保存,无论发票是否已打印,立即生效。

自开票纳税人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开具。按登记项目申报的自开票纳税人必须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建安管理――建安网上开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通过网上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先选择建筑业统一发票号码,再选择要开具发票的具体工程项目,录入开票金额后,填写相应的开票信息,保存即可。开票时,网站会根据项目登记信息默认付款方名称,但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如果是部队、政府临时机构、外地公司或

者未在我局采集信息的个人等我局信息系统无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其开票时,付款方名称默认为各区局建安公共户名称,纳税人可视实际情况填写。

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混合申报方式的建筑业纳税人)需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建安管理――建安网上开票”,选择“零星工程”(系统设定项目编码为0),录入开票金额后,填写相应的开票信息,保存即可。开票时,项目名称默认为零星工程,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项目名称录入项目名称后缀。

(3)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验旧。

自开票纳税人通过建安网上开票方式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无须进行网上发票验旧,开票后开票信息将实时转换成网上验旧信息存入系统。实物验旧的流程和控制要求与日常发票实务验旧操作相同,即纳税人应从网上打印《发票验旧情况明细表》,加盖公章(单位)或签章(个人),并携带发票存根联原件到税管员处办理发票实物验旧。

2、代开票纳税人建筑业统一发票管理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纳税人只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无税单特殊代开

2009年5月1日新建安模块上线前,总包方已完成代扣代缴申报但分包方尚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新模块上线后,纳税人应持税收完税凭证到办税大厅进行无税单代开。

(2)有税单代开

a按登记项目代开。代开票单位和个人(总包方)在办理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填写《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申请代开发票。办税大厅人员在受理时,审核工程项目登记情况,先按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再根据申报情况按登记项目代开发票。

代开规则为:

a、如果工程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未进行项目登记的,办税大厅人员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b、代开发票的金额(指累计代开金额)不能超过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的1.2倍,如果超过,应先变更合同金额,再进行纳税申报和开具发票(当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为包

工不包料时,系统计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为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与“甲供材料金额”合计数的1.2倍)。

c、同一项目的相同税款所属期的一张税票(营业税计税收入)可以将营业税计税收入分成多笔代开该项目的多张发票。

b按非登记项目代开。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凭建筑安装合同、收款或付款方证明、税务登记副本并填报《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到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和代开发票。

(3)发包方代扣项目代开

特殊项目(发包方代扣项目)的总包及各级分包必须到发包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总包方应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合同复印件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等书面材料到建设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给建设单位。项目存在分包的,分包方应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合同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到建设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给上一级承包方。

(4)零申报项目代开

总包或上一级分包方申报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取得下一级分包方开具发票的金额且总包或上一级分包方需要上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办税大厅人员应在“零申报项目代开”类型中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5)其他有关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a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代开的发票受票方无法抵扣。

b非自开票的纳税人已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持税收完税凭证到办税大厅进行有税单代开发票。

3、作废和开具红字发票

(1)发票作废。自开票纳税人对于开票当月发现开票错误或者打印错误的应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发票时,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建安管理――建安网上开票”模块,选择需作废发票,选中并进行作废。代开票的纳税人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作废。

(2)开具红字发票。对于开票当月已进行实物验旧或开票跨月后发现开票错误、打印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建安管理――建安网上开票”模块,选择一张空白发票,再选择需红字发票,系统会自动将原发票的项目信息导入空白的红字发票的对应栏,红字发票所载金额以原发票所载金额的负数自动填列。

(3)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需满足发票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处于“在建”或“完工未结算”状态,否则无法进行操作。

(4)只有当所选择的要作废或需要开具红字的发票所对应工程项目的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该发票的开票金额时,才允许进行作废或红字操作,同时冲减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当作废或红字票面金额大于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时,受票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补足税款(即进行“可扣除金额”负数申报),开票方才可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办税大厅受理补税申报时“营业税应税收入”字段填零,“可扣除金额”字段填入“负数金额”,该金额绝对数等于需补足税款对应的申报金额。

四、审批时限要求

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文书要求

(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验旧:

1、发票验旧情况明细表

2、建筑业统一发票存根联原件

(二)有税单、零申报按登记项目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

2、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三)有税单按非登记项目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建筑安装合同

2、收款或付款方证明

3、税务登记副本

4、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发包方代扣项目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建筑安装合同

2、《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篇三

规范税收业务规程(一).txt曾经拥有的不要忘记;不能得到的更要珍惜;属于自己的不要放弃;已经失去的留作回忆。发件人: “ljy_2000” 主题: 税收业务规程1 日期: 2002年11月15日 10:59</ljy_2000@

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规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理岗位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查岗位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位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岗位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法岗位的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各项减免资料;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属实等 县(区)局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位负责审核分局上报的各项材料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程:

1、受理。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3)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5)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8)受理的时间为四季度开始受理其申请,受理减免税的截止日期为终了之前。三废综合利用和技术交易所得的减免税项目为终了一个月内。

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三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

(1)资料是否齐全;

(2)《申请表》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3)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有关政策规定。

(4)对符合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由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连同其他各项申请资料一同上报审批。

3、审批 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超过30万元(含)的由县(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1)新办三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

(2)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3)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

以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1)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等收入免征的所得税;

(3)企业遇有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的所得税。实施步骤: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申请资料,在十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

属县(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批;属市级以上(含)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明确的合议意见,上报市局。

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由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制作《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并将《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转各管理分局。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合议记录由综合税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台帐》。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所得税汇算清缴受理岗位; 2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岗位; 3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批岗位。

二、汇算清缴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审批纳税人的各项申请内容。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7)《坏帐损失明细表》;

(8)《广告费支出明细表》;(9)《公益性救济捐赠明细表》;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1)是否在终了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算清缴各项资料。2、核查。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具体内容:

(1)资料是否齐全;

(2)各类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报表间数据逻辑关系的是否正确,重点审核企业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情况。

(3)税前扣除项目需报批的,手续和资料是否完整。(4)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3、资料移送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对报表审核完毕并签字,没有问题的登记《所得税汇算清缴台帐》后,将资料移送至征收分局的开票人员进行开票征收;如有问题应采取措施通知纳税人进行质询。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确定所得税的检查对象报分管局长审批。

企业亏损认定工作规程

一、企业亏损认定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亏损认定受理岗位 2、企业亏损认定核查岗位 3、企业亏损认定管理岗位

4、企业亏损认定审批岗位

二、企业亏损认定执法岗位的职责:

1、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

2、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正确,是否符合要求等; 3、县(区)局亏损认定管理岗位负责审核分局上报的各项材料并签署明确的意见; 4、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企业亏损认定的具体规程:

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20日前向各管理分局受理岗位申请亏损认定。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

(3)亏损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4)亏损汇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复印件

(5)亏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其他国税机关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核查。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三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

(1)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帐载亏损额是否相符;

(2)纳税申报是否已按《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金额是否正确;(3)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毕后签署明确的汇缴初审意见,出具核查报告,对没有问题的由核查岗位人员送征收部门开票征收;对需要上报县(区)局审批的,核查岗位人员送综合科待批。3、审批

综合业务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企业亏损认定申请资料后,在七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由分管局长签批。

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在收到合议通知后,制作《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转交管理分局。同时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

企业亏损认定资料、批复等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亏损企业亏损额认定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工作规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受理岗位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核查岗位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岗位 4、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批岗位

二、弥补亏损税收执法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缴前弥补亏损的申请;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应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审查;

县(区)局综合科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再审; 县(区)局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负责按政策进行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3)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以前亏损额认定资料;(5)以前弥补亏损批复复印件;(6)其他国税机关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具体内容:(1)审核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应在终了后30日内,向管理分局受理岗位提出税前弥补亏损申请。

(2)企业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3)纳税申报是否已按《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调整金额是否正确;(4)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5)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6)尚未弥补数额是否准确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人员审核完毕后,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出具核查报告,对需要上报县(区)局审批的弥补亏损材料,连同其他各项申请资料一并上报综合科待批。1、审批

综合业务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由分管局长签批。

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将合议批准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转交管理分局。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企业弥补亏损资料、合议记录、等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批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亏损认定及弥补亏损管理台帐》。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审批工作规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受理岗位

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核查岗位

3、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管理岗位

4、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审批岗位

二、税前列支税收岗位人员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税前列支资料的申请;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核查纳税人所呈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资料的再审;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的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税前列支项目申请审批表》;(3)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5)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其他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有关政 策规定进行审核: 具体内容:

(1)根据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审核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3)对符合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由管理分局核查岗出具书目调查报告,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连同其他各项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3、审批

综合业务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企业税前列支项目申请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

属县(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批;属市级以上(含)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明确的合议意见,上报市局。

经批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由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将批准的《企业税前列支项目申请审批表》转各管理分局,登记《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台帐》。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合议记录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企业税前列支项目申请审批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台帐》。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工作规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受理岗位 2、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核查岗位 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管理岗位 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审批岗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执法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再投资退税的申请;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等;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再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县(区)局审批岗位人员负责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资退税申请审批表》;(3)《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有权部门出具的载明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 其他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再投资退税的有关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具体内容:

(1)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并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直接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2)必须是确实缴纳了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免税期的利润不存在再投资退税问题;(3)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标准或未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4)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理退税:外国投资者必须自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退税;

(5)再投资的实际经营不少于五年,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纳已退的税款。(6)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连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 3、审批

综合业务科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的再投资退税申请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分管局长签署明确的合议意见,上报市局。

经批准的再投资退税由综合科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将批准的《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收入退还书》转各管理分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管理台帐》。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合议记录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收入退还书》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管理台帐》。

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工作规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受理岗位 2、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核查岗位 3、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管理岗位 4、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审批岗位

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执法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纳税人呈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再审;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所得税减免的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呈报的下列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4)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附表;(5)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其他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2、核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按照外商投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1)资料是否齐全

(2)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3)申请的内容是否真实

(4)减免税项目核算、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

(5)其他需要审查的项目,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调查。

核查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连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县(区)局审批;

3、审批。

综合业务科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资料后,在七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合议审批岗位合议。属县(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分管局长签批;

由县(区)局审批的权限有:

(1)对新办符合减免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推延执行减免税期限的审批;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实行减半征收的审批;

(3)符合条件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审批。

对属于市级以上(含)审批权限的,县(区)局综合税管理岗位人员进行初审,交县(区)局合议小组进行合议,分管局长签署明确的合议意见,上报市局。具体项目:

由县(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的项目: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审批;

(2)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外商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生疏所得税的审批;

(3)对国务院批准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符合条件享受减免的审批。

由县局初审,市局复审后报省局或国家局审批的项目: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优惠审批;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惠审批;

(3)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继续享受减免税审批;

(4)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减免税审批;

(5)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的减免税审批。

四、资料的下发:

对经过批准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外资企业,由综合科所得税管理岗位将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转各管理分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台帐》。

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合议记录由综合科流转税管理岗位负责装订归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将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转交纳税人,同时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台帐》。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规程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受理岗位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岗位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岗位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岗位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执法岗位人员职责: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受理纳税人退免税的资料;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负责核查凭证是否合法、是否是自产货物以及出口退税协查函等有关情况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再并签署明确的意见;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具体规程 1、受理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按月受理纳税人“免、抵”税手续的下列资料:

(1)企业根据出口销售帐和出口发票,以及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月填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一式四份)及生成的电子数据;(2)《南京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汇总表,一式四份)及其他申报资料;

(3)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填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一份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各一份给征收分局和管理分局。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手续。

管理分局受理岗位按月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的下列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二份及电子数据(软盘);(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二份及电子数据;(3)《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二份及电子数据;(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6)出口发票;

(7)当月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和佣金的审批和支付凭证(复印件),对一次性支付的多笔出口货物的费用,应提供对应货物应分摊费用的计算分摊表;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企业)。

2、审核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在收到纳税人上述申请资料后,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免、抵、退”税所需的资料是否齐全,各申报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2)增值税进项税金计算是否准确,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进项税金是否全部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3)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作销售收入,内、外销的收入确定和划分是否正确;(4)有应纳税额的是否已将税款缴纳入库。

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审批; 3、审批

综合业务科流转税管理岗位收到管理分局报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局分管局长签批,然后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综合业务科流转税管理岗位在收到进出口分局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后对已办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通知相关分局予以确认或调整。4、清算管理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对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预审后,报县(区)局综合税管理岗位进行再审,经综合科分管科长签批后报市局进出口税收分局,由市局出口税收分局向企业和各分局发放《清算情况通知书》,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反避税工作规程

一、反避税工作涉及的执法岗位: 反避税认定岗位 反避税对象筛选岗位 反避税管理岗位

反避税调查岗位

二、反避税执法岗位职责

管理分局反避税认定岗位负责对纳税人是否为关联企业进行认 定;

管理分局筛选岗位负责对反避税企业进行初步筛选; 县(区)局反避税管理岗位负责对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管理分局调查岗位负责对反避税工作的实施进行调查;

三、反避税工作的具体规程:

1、认定

管理分局认定岗位对具有可能具有关联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属于关联企业。(1)关联企业认定的内容有:

①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②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③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 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④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生产的

⑥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⑦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另一家企业所控制的

⑧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⑵关联企业交易额的认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和关联交易,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可认定来关联交易额。

①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

③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④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包括有形或无形,提供财产使用权等所支付的费用金额。管理分局认定岗位进行认定以后,签署明确意见,将相关资料送县(区)局综合科筛选岗位 2、筛选

管理分局岗位对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年情况和同行业情况进行综合比较,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在对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疑点,选择调查对象,填写《转让定价调查呈批表》报县局综合科反避税管理岗位。

3、确认

县(区)局综合科管理岗位收到分局报来的筛选材料后,要进行认真研究,确定具体的反避税企业名单,明确具体意见,经分管科长签字后报县(区)局分管局长签批,然后报市局外税处审批。

4、实施

综合税反避税管理岗人员在市局批复下达后,当即将批复转交管理分局调查岗位人员组织实施。

涉外审计工作规程

一、涉外审计工作规程涉及的岗位: 涉外审计对象筛选岗位 涉外审计施实岗位 涉外审计管理岗位 涉外审计执行岗位

二、涉外审计工作规程执法岗位的职责

管理分局涉外审计筛选岗位负责确定涉外审计对象;

管理分局施实岗位负责开展对确定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工作; 县(区)局管理岗位负责审核分局上报的审计材料,并明确意见 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局审理委员会。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执照税收有关政策进行审批;

三、涉外审计工作具体规程: 1、涉外审计对象的确定

① 管理分局审计对象筛选岗位按照《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 的办法,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拟定审计项目,完成《审计项目确认工作底稿》报县(区)局审批。

②县(区)局涉外审计管理岗位人员收到分局上报的《审计项目确

认工作底稿》后,进行初步审核,交审理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管理分局执行。② 管理分局审计对象筛选岗位收到县局通知后,编制详细的审

计程序,完成《审计程序表》,做好时间预算,完成《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交涉外审计实施岗位人员;同时将填写《税务审计通知书》在正式实施前三天通知纳税人。2、实施

涉外审计实施岗位人员收到管理分局审计对象筛选岗位的通知

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的要求,实施确定性审计工作,并编制现场审计查核底稿,*拟《税务审计报告》交县(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3、执行

管理分局执行岗位人员根据县(区)局审理委员会对《税务审计

报告》的确认,向纳税人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如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如纳税人需要进行听证的,按听证工作规程办理。4、资料归集

税务审计终结后,管理分局审计对象筛选岗位应汇总、整理案

头准备阶段、现场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及处罚听证等工作底稿和有关税务文书,装订成册,登记编号进行归档。

出口货物协查函工作规程

一、出口货物协查函涉及的执法岗位 出口货物协查受理岗位 出口货物协查核查岗位

出口货物协查管理岗位

二、出口货物协查函执法岗位的职责

管理分局出口货物协查受理岗位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或其它单位转来的出口退税协查函联系单;

管理分局出口货物协查核查岗位负责核查外来协查单上需要协查的相关内容; 稽查局协查管理岗位负责登记、组织和复函等工作

三、出口货物协查函具体工作规程 1、受理

县(区)局稽查局协查管理岗位受到上级或其它单位“出口货物协查函”,登记出口货物协查台帐,进行编号,并于当日内下发管理分局进行检查。2、检查

管理分局核查岗位收到县(区)局下发的通知单后,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此项工作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完毕后填写《´´´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核实的复函》,并签署个人姓名后报稽查局协查岗位。

3、登记

稽查局协查岗位收到管理分局上报的核查材料后,应在二天内给发函单位进行回函,同时抄报一份给市局进出口处,并对复函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归档

境外付汇凭证开具管理工作规程

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境外付汇凭证涉及的执法岗位 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受理岗位 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核岗位

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批岗位

二、境外付汇凭证开具执法岗位的职责

征收分局境外付汇开具受理岗位负责收理纳税人申请开具售付

汇凭证的各项资料;

县(区)局境外售付汇凭证开具审核岗位负责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完整等; 县(区)局审批岗位负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境外付汇凭证具体工作规程

1、受理并审核

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对境外支付费用付汇凭证开具的申请,并负责审核如下资料:

⑴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双方合同或协议;

发票;

付汇金额计算表;

扣缴所得税申报表;

税票或完税凭证;

⑵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双方合同或协议;

有关劳务发生在境外的证明资料;

⑶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予以免税证明单 1、审核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核岗位对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受理岗位报送的纳税人申请,应认真审核,并于二日内审批完毕。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核岗位对纳税人提供的“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确认证明、按照国际税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对每次开具售付汇凭证在五万元以上的、以及对纳税人每次单笔交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进行初审,明确意见,再经分管科长核实后报分管局长签字,再报市局审批。

3、审批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批岗位对需要开具境外支付费用售付汇凭证的,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于三日内审批完毕。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审批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审批:

每次单笔开具缴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或者全年开具售付凭证在二次(含)内的,由县(区)局进行审批。

4、开具

征收分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岗位收到县(区)局或市局批复后,按照审批要求和有关开具规定于当日进行开具,并通知纳税人收执。开具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县(区)局境外付汇凭证开具岗位对每笔境外付汇凭证的开具都要登记台帐,每季后10日内应将本季开具情况上报市局外税处。

税务稽查类

案源管理工作规程

一、案源管理涉及的税收执法岗位 案源管理岗位 举报受理岗位 审批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二、各管理岗位基本职责

1、案源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

受理纳税人内外部数据资料及稽查成果分析资料,依据一定的选案标准,经过人工分析、筛选确定待查纳税人,并建立案源库。

2、举报受理岗位职责

受理来电、来访和人民来信举报,经确认无误后,登记举报信息台帐;受理上级、部门和其他转办、交办的涉税举报,进行登记,报局长审批。

3、审批岗位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对案源管理岗位和举报管理岗位报送的待批资料,应在相应的工作日内审阅批复,转各岗位执行。

4、检查执法岗位的职责

检查岗位人员对案源管理岗位、举报管理岗位移送的检查资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稽查,并签收相关资料。三、一般案源管理具体规程(一)、受理

1、案源管理岗位受如下事项:

①案源管理岗人员受理举报中心转来的案源;

②受理上级税务部门移送的(已审批的)涉税案源; ③受理稽查核评税岗移送的涉税资料;

④受理“金税工程”子系统反馈的涉票资料;

⑤受理其他部门(如征收、管理等监控环节)的涉税信息;

2、受理案源的登记

①受理举报中心和上级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案源应于接受日内予以登记; ②受理稽核评税岗移送的涉税资料3日内登记;

③受理“金税工程”子系统反馈的涉票资料于当日内登记;

④受理其他部门(征收、管理等监控环节)的涉税信息3日内登记;

(二)审核

案源管理岗经办人员将受理的上述各种涉税信息,进行逻辑筛选审核后建立案源库,并从案源库中拟定出当期或本稽查计划。

(三)、审批

案源管理岗经办人员将拟定的税务稽查计划和确定的本期稽查对象,3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批; 根据分管局长审批结果于2日内登录系统计划管理,进行案源登记:输入案源编号、检查所属期、案源依据、税户管理码、执行等单位信息。4分配与跟踪

① 案源管理岗经办人员应将本期税务稽查计划(确定的稽查对象)5日内分配下达给有关检查所。

② 同时制作、下发《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税务稽查对象清单》移送给检查组,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

③根据税务稽查预告办法进行预告,制作《税务稽查预告书》交检查组提前1个月送达。③跟踪考核本期及当税务稽查计划。

5、资料管理

经办人员应将确定稽查对象的案源管理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c类进行管理定期归档。

四、专案案源管理工作规程

1、举报受理事项如下:

①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受理口头举报时,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 笔录(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或押印,但不愿留名或不便留名的除外。

②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③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受理不属于所辖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 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④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对受理的所有举报件,不论是转发的还 是自收的都要按规定的内容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⑤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的内 容,3日内登录《举报信息台帐》。

2、举报案件的审批

①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台帐》和举报原件,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信息批办单》,5日内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③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根据分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举报 案件交办单》交稽查局长批办。

④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根据批办意见,当日内制作《举报案件

受理清册》移送案源管理岗下达案源编号,案源管理人员随后制作《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⑤ 举报管理岗人员依据《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和案源编号,登记台帐,并于当日将分配表及有关资料送交检查组检查岗位人员检查,并明确检查期限。

3、举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

①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及其所属举报受理环节要求上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在30日内制作《举报案件结案报告表》上报查处结果; ② 案情复杂的,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应填写《举报案件延期结案审批表》,逐级报批。③ 举报人要求回复的,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应制作简要书面材料回复举报人,不得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4、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对举报人的保护

①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及其受理部门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② 举报管理岗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④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于被举报人。

⑤ 举报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5、举报资料管理

举报管理岗经办人员对涉税资料的管理应当按照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b类进行管理并归档。

举报奖励工作规程

一、举报奖励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举报奖励管理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审批岗位

审核发放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职责

1、举报奖励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

举报管理岗位对检查岗位转来的查结举报案件予以奖励的,应根据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受理、登记、报批、发放,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检查执法岗位的职责

检查岗位对交办的涉税举报案件凡已结案的,应制作《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结案表》,填制相关内容后,于二个工作日内移送举报管理岗位。

3、审批岗位的职责

审批岗位对举报管理岗位报送的《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转送举报管理岗位。

4、审核发放岗位的职责

审核发放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和提取的奖金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报案件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二个工作日内对奖金进行提取。

三、举报奖励管理的具体规程

1、受理

举报管理岗位人员对检查执法岗位转来已查处的来电、来访、来信涉税案件予以奖励的,应当于5日内予以受理。

2、审核

举报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对查结予以奖励的涉税举报案件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①对具名举报或者能查明其身份的; 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③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

3、审批

①举报管理岗位人员对予以奖励的来电、来访、来信或上级税务部门转办的涉税受理案件,应当制作《举报案件结案报告表》,根据被查对象入库情况,10日内附《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上报县(区)局局长审批。

②举报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局长审批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被查对象检查入库情况,按比例提取举报奖金,2日内报送县(区)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支取。

3、发放

举报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通知具名举报的或者能查明其身份的举报人,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县(区)局举报中心领取举报将奖金,逾期视同放弃。逾期的,举报管理人员应当在5日内将举报奖励退回县(区)局计划财务科,并签收相关资料。

4、资料管理

举报管理人员应当将已兑现的举报奖励有关资料,5日内按照税收征收档案c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于10日内将资料备份于县(区)局计划财务科;

举报管理人员对逾期放弃的,5日内税收征收档案管理c类进行立卷归档。

稽查实施工作规程

一、检查管事项中涉及的执法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案源管理岗位

审理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1、检查岗位的职责

检查组(主、协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实事求是的实施税务检查。

2、案源管理岗位的职责

案源管理岗位人员应将审批的《税务稽查计划》、《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税务稽查对象清单》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检查岗位。

3、审理岗位的职责

审理岗位人员对检查岗位移交的检查资料和《税务案件送审清册》、《税务稽查报告》应在接收当日内签收并登记《税务案件审理台帐》。

三、检查岗位具体工作规程

1、检查岗位人员受理事项

检查岗位人员受理案源管理岗位转来的: 《税务检查任务检查分配表》; 《税务稽查对象清单》;

2、检查岗位人员受理登记

检查岗位人员依据接收的《税务稽查任务分配表》和《税务稽查对象清单》,核对签收有关资料后,当日内登记《稽查实施工作台帐》。

3、检查任务的分配、下达

检查组在接收《税务检查任务分配表》后,于2日内选定实施检查的人员,并明确工作时限。

(一)检查准备、案头审计

1、稽查岗位人员应根据确定该检查对象的依据,及时调阅被查对象纳税信息、税收违法案底。

2、稽查岗位人员对检查对象应进行检查前登记,输入检查信息:案件编号、检查日期、人员等信息。

3、稽查岗位人员应当对检查的对象确定税务检查方式和检查年限,对初步判明应予以立案查处的,应当稽查岗位人员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4、稽查岗位人员于检查前应制作并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同时应告知税务当事人与税务检查有关的权利义务,制作、收集送达回证;

5、稽查岗位人员对涉税举报等特殊的检查对象,不需事先通知,应在实施检查的同时告知税务当事人与税务检查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二)实施检查

1、稽查岗位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规程》及相关法律的要求实施稽查。

2、稽查岗位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根据需要、法定程序和取权采用法定手段(或措施)进行,包括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调查取证中应按规定使用和制作税务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分析证据,正确使用证据。稽查工作的情况应全面记载在《税务工作底稿》上。

3、稽查岗位人员应将所有检查的证据材料交于当事人进行核对,并完成对证据的确认手续。

4、稽查岗位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县(区)局分管局长审批。

5、稽查岗位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他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又不能立案处理的,应将违法线索移送案源管理部门处理。

6、稽查岗位人员实施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失踪的,应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一式两分,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一份送案源管理岗作为撤案依据,一份送管理分局。

7、稽查岗位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及时报送分管局长批准后,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由案源管理人员作撤案登记: ①案件当事人死亡且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的; ②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的;

③被查单位倒闭、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④ 案件当事人长期外出,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稽查实施终结

稽查实施终结后,由检查岗位人员(主、协查人员)填写《税务稽查报告》,填制《税务稽查案件送审单》2日内送审理环节。

1、税务稽查案卷的制作

(1)稽查岗位人员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和在实施过程中补充立案的案件,以及经检查有一般税务违法行为的未立案案件,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案卷2日内一起交审理环节审理。

(2)稽查岗位人员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稽查资料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审理环节审理。

(3)税务稽查结论的制作

稽查岗位人员对未立案查处的案件,经稽查无问题的,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同时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以及所有检查资料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审核,制作《税务案件送审清册》提交案源管理岗审核结案。

2、税务稽查案件补充调查

稽查岗位人员根据审理环节的《补充调查通知书》,对转回的案件进行补证调查,原稽查案卷(原稽查结果作历史记录保留),重新报审理环节审理。

3、稽查岗位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终结后将上述稽查资料移送审理环节后,应修改《待查纳税人查处状态登记清册》中的查处状态,并将清册5日内移送于案源管理岗。

3、资料管理

检查执法岗位产生的其他有关资料,应按照税收征收征档案管理c类进行档案管理和归档。

审理管理工作规程

一、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审理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审批岗位

执行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的职责

1、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岗位基本职责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检查人员移送的涉税案件,按照《征管法》以及其他政策法规,严格把关,确保税务稽查的证据真实、政策明确、定性准确。

2、审批岗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应当对审理岗位移送的《税务审理报告》、《税务案件讨论记录》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3、执行岗位人员的职责

执行岗位人员在受理检查岗位移送已报批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资料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记,并执行。

4、检查执法岗位人员的职责

检查执法岗位人员稽查实施终结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税务案件送审清册》转送审理岗位工作人员,并签收相关资料。

三、审理管理工作规程

1、审理岗位受理事项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在2日内对检查岗位人员移送的《税务案件送审清册》:《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中的证据资料和相关文书进行受理。

2、审理岗位受理登记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在接收检查执法岗位移送的《税务案件送审清册》当日内登记《税务案件审理台帐》。(1)初审

①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根据省、市税务案件分级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检查登记中立案与否,分级、按时进行审理。

②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检查岗位移送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材料10日内进行初审。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检查环节补查或补正。

⑵审批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涉税案件初审后,根据涉税案件的终审权限,分级报批:

①按权限属审理部门终审的案件,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程序、依据准确、文书规范齐全的,应当在审理终结后3日内转送县(区)稽查局局长签署审理意见后,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5日内转送税务执行环节、征收分局开票、监控。

②按权限属县(区)审理委员会终审的案件,由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初审并提出意见,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连同《税务稽查案卷》10日内一并上报县(区)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③根据县(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2日内制作《税务案件讨论记录》提交县(区)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予以确认。5日内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主管局长批准后,2日内转送税务执行环节。

④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根据集中审理意见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报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10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签收资料回证。

3、登记

① 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送税务执行时,应当将案件的违法情况和查处情况同时准确地录入“税务违章违法案底库”; ② 对已立案未查出问题的被查单位,也应在“税务违章违法案底库”中作记录。

4、审理结果报批

①审理岗位管理人员认定需要行政处罚的,应根据《税务审理报告》二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转送执行岗位人员送达;

②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对税务当事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不提出听证的,应将分管局长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税务文书,10日内移送给税务执行岗位管理人员执行,并办理税务资料交接手续。

5、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后,经县局审查委员会集体审理,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报经县(区)局局长批准后10日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应取得送达凭证。

6、资料管理

①审理岗位管理人员在每月10前将已执行完毕和查无问题的案卷收集齐全并整理、编号。②对税务处理有补税、罚款的稽查案件资料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 ③查无问题的稽查案件资料按“多案一卷”的原则立卷。

稽查执行管理工作规程

一、稽查执行事项中涉及执法岗位 稽查执行岗位 审理管理岗位

审批岗位

二、各执法岗位的职责 1稽查执行岗位人员的职责 检查执法岗位人员对审理管理岗位移送的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确保税务处理和行政执罚到位。

2、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

审理管理岗位应将审理终结的税务案件及相关税务文书,二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稽查执行岗位执行。

3、审批岗位人员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在受理检查执行岗位报批的税务执行相关资料,应当在二全工作日内审批后,转执行岗位。

三、稽查执行管理工作规程

1、稽查执行岗位受理事项

税务执行岗位人员应受理审理岗位移送的: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2、执行审批、登记

税务执行岗位人员对接收审理岗位人员下达的《税务案件审理执行清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核对签收有关执行资料,当日内登记《税务案件执行台帐》,报经分管局长签批后转执行人员。

3、税务执行

(1)无问题执行

税务执行岗位人员对涉税无问题的,应于3日内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稽查结论》送达被执行的税务当事人。(2)有问题的执行:

①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调帐通知书》后,按照文书规定的时限,到征收分局稽查查补开票窗口开票,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按《调帐通知书》的要求作调帐处理。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在收到返回的《调帐通知书》和缴款书复印件后,制作《税务执行报告》并将上述资料2日内送审理环节归档。

②、逾期催缴执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开票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税务执行人员登录系统成果管理,制作《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同时登录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锁票处理。纳税人在责令期限内缴纳的,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在收到返回的《调帐通知书》和缴款书复印件后,制作《税务执行报告》并将上述资料2日内送审理环节归档,并及时进行必要解锁处理。

(3)有问题的强制执行:纳税人在经责令仍不在限期内缴纳税款、滞纳金或不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罚款的,税务执行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税收强制措施申请审批表》,经县(区)局长批准后,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①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否则,经县(区)局长批准后,通过拍卖机构或采取变卖方式,用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②对拒不执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人,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由税务机关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制作《税务执行报告》并将上述资料2日内送审理环节归档,并及时进行发票解锁处理。

4、资料管理

对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税务当事人税务执行后,应制作《税务案件执行清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文书,2日内移送审理岗位,立卷归档。

稽查综合管理工作规程

一、稽查综合管理事项中涉及的执法岗位 稽查综合岗位

审批岗位

二、各执行岗位的基本职责

1、稽查综合岗位人员的职责

对稽查全过程的规范化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并对稽查成果加以分析、研究。

2、审批岗位人员的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应对综合岗位报送的稽查计划、复查计划、案件公告、稽查成果、二级岗考等按规定时限审批,并转综合岗位。

三、稽查综合管理工作规程

1、稽查综合岗位受理事项

①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稽查局、半年、季度稽查计划的编写;

②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的稽查成果的分析、研究;

③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的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④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县(区)局的管理分局二级岗考和市局的“一量四率”的考核;

⑤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涉税案件的公告的管理;

⑥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受理涉税案件的复查;

2、稽查综合受理事项的审批

①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县(区)局实际情况,于每年1月20日前拟定出县(区)局稽查工作计划县(区)局分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②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县(区)局稽查工作计划,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和县(区)局月度、季度中心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拟定月度、季度稽查工作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③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县(区)局各阶段稽查工作计划,跟踪掌握计划执行情况,适时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④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对县(区)局的稽查成果加以分析,并以书面文字上报分管局长审批。

⑤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对所属县(区)局的二级岗考内容报送分管局长和县(区)局办公窒审核批准。并将每月稽查局的“一量四率”考核指标上报分管局长审阅,并于每月28日上报市局。

⑥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将要公告的涉税案件制作《案件公告清册》5日内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⑦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将半年和复查计划及复查对象分别于4月30日和10月31日报送分管局长批准。

3、稽查成果管理

稽查综合岗工作人员按月或按季对稽查成果进行分析,积极开展预防偷税、骗税研究工作。应定期对偷税、骗税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偷税、骗税手段和违法者反调查活动的特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为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正确决策提供依据。按时上报案例、信息和调研报告。

三、案件公告管理

①审批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每季末10日前根据审理岗位管理人员报送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审批表》,制作税务违法案公告并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审批表》,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②登记

根据审批意见,2日内登记《税务违法案件批准公告台帐》。

③制作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税务违法案件批准公告台帐》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内容,并于每季末在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对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报经县(区)局或上级批准后,可以向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发放新闻稿。

④资料管理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税务案件公告的要求,于每年6月、12月向市局稽查局稽查管理科上报税务违法案件的报表及有关交资料。

四、案件复查管理

①审批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税务案件复查工作的要求,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筛选出复查对象的名单,经县(区)局稽查局局长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审批。

②登记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根据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登记《税务违法案件复查台帐》,并于每年5月、11月组织案件复查实施工作。

③制作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根据复查工作的要求,于案件复查工作终结后5日内制作相关复查文书和复查总结上报县(区)局和市稽查局管理科。

④资料管理

稽查综合岗位人员应将复查资料按半年或立卷,于下月10前移交县(区)局档案窒保管。

协查管理工作规程

一、协查管理涉及的执法岗位 协查管理岗位 管理检查岗位

审批岗位

检查执法岗位

二、各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

1、协查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

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在县(区)局局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县(区)局所辖范围内增值税发票受托协查、委托协查、协查数据的回复,规范协查,确保回复率100%,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审批岗位人员的职责

审批岗位人员对协查管理岗位移送的

3、管理检查岗位人员的职责

管理分局检查管理岗位人员对协查管理岗位转送的受托发票协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保证协查管理岗位及时回复。

2、检查执法岗位人员的职责

检查执法岗位的人员对协查岗位移送的涉票资料,应在5日内对受托的发票信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于协查管理岗位和审理管理岗位。

三、协查管理工作具体规程

1、受理

①协查管理岗位人员应当每日查询“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受理协查子系统登录的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篇四

建筑业税收业务规程

一、相关概念:

1、建筑业纳税人: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或临时发生建安业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业务;临时发生建安劳务,且劳务金额小于30万元的不属于建筑业纳税人;

2、自开票纳税人: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3、代开票纳税人: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4、总包:指从工程发包方处直接承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5、分包:指从工程总包方处承接一部分(或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6、重大工程:指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

一般工程:指合同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 零星工程:指合同金额小于3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

二、业务内容

(一)对全市建安纳税人(包括本地、外来企业和部分个人)进行认定(包括建安业资格认定、取消认定和申报方式认定),对全市建安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管理。主要包括:

1、本地企业建安基本信息;

2、外来企业(报验户)建安基本信息;

(二)对满足要求的全市建安纳税人承建的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登记管理。主要包括:

1、登记总包项目信息;

2、登记分包项目信息;

(三)建安纳税人按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仅指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主要包括:

1、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信息;

2、代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信息;

3、按项目办理明细退税;

(四)建安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验旧信息。主要包括:

1、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开具、验旧信息;

2、代开票纳税人的开具信息;

(五)查询统计

三、业务流程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是:

1、主营业务为建安;

2、总包或分包承揽的单项工程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上述条件符合其一就要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未经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企业或个人,其发生的建安劳务,应到柜台进行不按项目申报和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所有建筑业纳税人都应该进行建安基本信息登记,纳入建安系统进行管理;二是对建筑业纳税人建安业税收的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建筑业纳税人税收指的是以下税种税目:

1、税种:营业税;税目:营业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安装、营业税-修缮、营业税-装饰、营业税-其他建筑安装;

2、税种: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体户和个人办的临时税务登记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目: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其他建筑业、个人所得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税种:印花税;税目: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注:以上税种税目指的是征管系统采用的税种税目)

建安业税收申报方式是指建筑业户通过网站或到柜台申报建筑业税收的方式,分为三种:

一是汇总申报,指企业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税款所属期汇总所有项目申报,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

二是项目申报,指企业在申报建筑业税收时按登记的工程项目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收,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都进行登记的适用此申报方式;

三是混合申报,指同时使用汇总申报和项目申报两种申报功能申报税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经认定为建筑业户并且既有不需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也有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的纳税人。

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默认为汇总申报,不能进行项目申报和混合申报;已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或混合申报,默认为项目申报;认定为项目申报的纳税人,不能进行汇总申报,只能按项目申报税款,按项目验旧发票;认定为混合申报的纳税人,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也可以进行项目申报,系统在受理汇总申报时对经办人员提示该企业的申报方式。

只有经过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才能登记工程项目,按项目申报税款、购买及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办理流程:

1、本地企业应在工程项目登记前或第一次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建安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2、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大于等于三十万的个人以一个区局为一户,在各区局税务登记柜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纳税人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建安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3、外来建安企业应在第一次报验或未报验直接办理临时登记时,报送《建筑安装合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由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办理外来报验手续后录入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认定该外来企业为建筑业纳税人,同时认定建安业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如果外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小于30万且不存在分包的,则在报验时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立户和工程项目登记,直接在柜台用公共户代开发票。

4、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由税管员对建筑业纳税人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变更。

5、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取消:对改变主营业务,不再从事建安业务,且以前登记的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已结算或非结算注销的纳税人,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取消该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的认定。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状态为在建、完工未结算、停缓建的,不得取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二)外来管理

1、外来报验登记及注销

(1)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执《外管证》进行生产经营前统一到厦门地税直征局办理报验登记,办理后再分配管征区局。办理流程为:

1)外来报验户到办税柜台办理,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等相关资料;

2)柜台经办人员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保存电脑,生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立户表》,制作并打印《报验核准通知书》给纳税人;如果外来户为省内企业,则调入省局系统外管证信息进行辅助录入,并录入报验时间和报验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立户后根据项目所在地分配管征区局。

3)柜台经办人员办理报验登记立户手续后,再对纳税人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同时认定该报验户的建安业税收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工程项目登记由经办人员录入,符合条件的报验户也可自行在网站录入(详见项目登记管理);

4)管户分配:由区局分配分局科所;

5)管理分局根据区局柜台传来分配资料分配税管员;

6)如果该外来企业承揽的总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小于30万的,报验时不需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和建安业纳税人认定;

2)报验注销

外来报验户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先办理工程项目注销,如在同一个区局的所有工程项目都结束了,再办理注销报验登记。注销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如需再次报验,按新报验户办理。1)纳税人提交《报验登记注销申请表》;

2)税管员根据申请表,结清发票和税款,制作《报验登记注销审批表》; 3)提交审批;

4)税管员接到审批意见后,注销执行并打印《核准注销<外管证>通知书》; 5)报验注销审批流程:审批人->接收人;

(三)外出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个工程项目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1、外出经营登记:

1)税管员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税务登记证副本、工程合同,进行外出经营资料登记;

2)打印《外管证》加盖区局公章后给纳税人;

3)外管证一式三联。本证有效期满,经项目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应将其第一联送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第二联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纳税人留存;

2、缴销外管证:

1)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持《外管证》办理缴销登记; 2)录入在当地经营的发票及税款情况;

3)开具的外管证有误,税管员应收回有误的外管证缴销,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不变);

4)对有效期满仍未报验的外管证,税管员应收回过期的外管证缴销,重新进行外出经营登记并打印新的外管证(重新录入生成新的外管证,外管证号码改变);

(四)建安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项目登记条件:

1、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2、单位或个人承揽工程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必须进行项目登记。

1、总包工程项目登记:(1)工程项目登记立档:

重大工程:建安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自行在网站进行项目信息的预登记,持《建筑安装合同》,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找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一般工程:建安企业自行在网站进行项目信息的登记,不需通过税管员的审核。外来建安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报验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柜台人员报送《建筑安装合同》、《外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手续,柜台人员在审核资料后,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办理流程和要求同上述本地企业。外来建安企业网站登记事项操作同上述本地企业。外来企业上门进行总包项目登记、分包项目登记、和分包项目确认三项工作都由柜台人员进行操作。

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的,应持《建筑安装合同》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到各区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以区局为单位立户,一个人在一个区局只能办理一户临时税务登记,管户分配后,临时户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由税管员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视同本地企业进行管理;个人承建单项工程金额小于30万的(工程不存在分包)直接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窗口进行不按项目申报和代开发票,不需要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如果个人是分包方且该人员未在我局系统中登记过个人信息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持《个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办理》表格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柜台先办理个人信息登记,总包再进行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个人最后到柜台确认分包工程项目登记。

(2)工程项目登记变更

a、登记内容变更:建筑业纳税人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后,如果需要变更合同(预计)金额、项目经理、质式结构、建筑面积、开工日期、施工期限、甲供材 6 料金额等项目内容的,实际变更后30日内在网站进行项目登记信息的变更,同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报送有关合同等证明资料,由税管员审核。一般工程变更上述内容的由建筑业纳税人直接通过网站自行变更(变更后合同金额低于30万元,或合同金额由不足50万元变更到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需要税管员审核后变更才能生效)。合同金额变更不得小于下一级分包工程的合计金额,不得小于已经累计开具建安业发票的金额。

b、工程项目状态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的状态分为在建、停缓建、完工未结算、完工已结算、非结算注销。(在建:正在建设的项目;停缓建:建设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停缓建设的项目;完工未结算:项目已完工但价款未完全结算或税收事项未清理完毕;完工已结算:项目已完工,所有涉税事项已清理完毕;非结算注销:工程因特殊原因未结算而需要办理注销的。)

工程项目登记后默认状态为在建,工程项目状态如有变更的,由各级施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视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各状态的变更管理要求如下:

(a)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纳税人应在有关部门决定工程停缓建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填报《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证明资料,税管员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发票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停缓建”(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项目申报和开具建安发票);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即变更状态为在建)的,纳税人应在有关部门决定续建的10日内向税管员书面提出说明并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续建的证明资料,由税管员在系统中进行续建登记(变更状态为在建);

(b)工程项目状态为完工未结算的,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填报《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证明资料报税管员审核后,由税管员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未结算”(完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按项目申报和开具建安发票);

(c)工程项目状态为完工已结算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填报《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证明资料报税管员审核,税管员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发票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完工已结算的项目不能进行按按项目申报和开具建安发票);(d)工程项目状态为非结算注销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填报《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证明资料报税管员审核,税管员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发票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非结算注销”(非结算注销的项目不能进行按项目申报和开具建安发票);

2、分包工程项目报验登记(1)工程项目的登记立档:

项目总包人应在本级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项目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一级分包项目信息;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注意事项:

总包与分包都是企业的前提下,工程项目如有分包工程,无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工程项目登记;

特殊项目(甲方代扣项目)由项目总包人进行总包及各级分包项目登记; 分包项目登记和变更,无论金额大小,都不需要管理员审核。(2)工程项目的登记变更

分包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变更,应由上一级施工单位登录网站进行分包信息变更操作(即:谁登记谁变更原则)后,再由分包人进行变更确认。

注意事项:

1、因项目登记录入的内容与纳税申报、开票等功能相关连,登记时务必要求准确无误。

2、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合同》原件经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后,纳税人需留存《建筑安装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并盖单确认。“关键页”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合同号码、合同金额、工程用途、建筑面积、合同工期、开工工期、是否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金额。本规程所述《建筑安装合同》均按此处理。

3、纳税人自建自售建筑物,缴纳建安营业税时需进行项目登记,此时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纳税人自已。

(五)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申报征收管理

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申报是指建筑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定率征收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地税管征的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种税目详见建筑业纳税人认定部分)。纳税申报按工程项目分,申报方式分为按项目申报和不按项目申报:

1、按项目申报:

建筑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以及工程项目登记。承揽单项建安工程不少于30万元的个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

申报类型分为:建安企业按项目按月申报;建安企业和临时登记个人代开票时按项目按次正常申报。

建安企业按项目按月网站申报时,纳税人进入网站选择要申报的项目直接网上申报。申报时应注意:本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本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数的1.2倍,否则无法申报,如果“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确实大于合同金额数的1.2倍,就必须先进行项目登记信息(合同金额)的变更,后再进行纳税申报(当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为不包工包料时,系统合同金额取数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可扣除金额”由系统根据下一级分包人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该金额可根据实际需要手工改小,但不可改大(纳税人最低改小金额可为零)。本次申报未使用完的可抵扣金额可累计到以后的申报中使用。

建安企业和临时登记个人按项目按月到柜台申报时,应分工程项目填报《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和《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并打印税单。单个项目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在该项目申报下期税款时抵扣(不得抵扣其他项目),也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本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数的1.2倍,否则无法申报,如果“营业税应税收入”累计数确实大于合同金额数的1.2倍,就必须先进行项目登记信息(合同金额)的变更,后再进行纳税申报(当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为不包工包料时,系统合同金额取数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录入建安业申报信息”表单中,“可扣除金额(即分包开票额)”表单项,由系统根据分包人的开票金额自动产生,但该金额不可改大,可以改小且可以录入负数(可抵扣金额“负数”申报仅适用于企业需开具红字发票或需作废发票时,为增加上 级单位不够冲减的可抵扣金额而进行补税的情况)。

特殊项目(甲方代扣项目)由甲方在网站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也可到柜台进行发包方代扣申报。

2、不按项目申报:

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项目总金额30万元以下项目税收申报。

申报方式经认定为混合申报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无项目申报。申报时,纳税人选择“建安非登记项目申报”进行申报。

柜台申报时,纳税人持合同填写《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到服务窗口汇总申报。

3、退税申报:

退税办理流程如下:

纳税人凭该项目有关完税凭证、建安合同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填报《退税审批表》书面向税务机关税管员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税管员或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资料,同意予以退税的,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上签注审批意见。纳税人持经审批的上述资料(临时登记个人还要附送个人退税账户的复印件,非本人账户的,须本人另外填写同意书,同意税款退入该账户)报征管科审核,资料齐全的,打印收入退还书,由计财部门送有关银行国库退税。

注意事项:

2009年1月1日前,纳税人已完成工程项目登记的,申报时设备金额填写在“其他减除项目金额”栏内,以差额申报纳税。1月1日后进行项目登记的,设备金额不允许扣除。

(六)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

目前建安业专用发票有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两种版本;

2、建筑业统一发票管理:

(1)自开票单位(外来报验户允许购买发票自开):

a、发票领购:系统对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购票方式固定为“验旧购新、验旧换新”,即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对以前购买的发票进行验旧,不允许采用“批量供应”等其他方式。b、发票开具:自开票纳税人应如实、完整的填写发票信息,开具发票。开票时,网站会根据项目登记信息默认付款方名称,但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特殊项目(甲方代扣项目)的开票流程与一般开票流程一致。

c、发票验旧:采用网站开票方式后,纳税人无须进行网上验旧,开票信息会实时转换成网上验旧信息存入系统。实物验旧的流程和控制要求与原验旧操作相同,纳税人应填报或打印《发票验旧情况明细表》,加盖公章(单位)或签章(个人),并携带发票原件到管征分局进行发票实物验旧。

注意: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开具(包括自开和代开)的发票受票方无法抵扣。

(2)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a、无税单代开:

5月1日新建安模块上线前,总包方已完成代扣代缴申报但分包方未到柜台代开票的,新模块上线后,纳税人应持税收完税凭证到柜台进行无税单代开。

b、有税单代开:

(a)按项目代开:代开票企业和个人(总包人)在办理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后,可以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填写《建安业项目税收纳税申报表》、《建安业项目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按项目申报税款,代开发票。柜台人员在受理时,审核工程项目登记情况,先按申报表办理税款申报手续,再根据申报情况按项目代开发票。代开规则:

a.如果工程项目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且未进行项目登记的,柜台人员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b.代开发票的金额(指累计代开金额)不能超过项目登记的合同金额的1.2倍,如果超过,就必须先进行合同金额的变更,再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发票(当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为不包工包料时,系统“合同金额”取数包括甲供材料金额);

c.同一项目的相同税款所属期的一张税票(营业税计税收入)可以分别代开该项目的多张发票;

(b)不按项目代开:

建筑业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程项目总金额小于30万元,凭建安合同、收款或 付款方证明、税务登记副本并填报《厦门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到代开票柜台办理。

注意事项: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代开发票,不允许购买建安业统一发票以及自开发票;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代开的发票受票方无法抵扣;

非自开票的纳税人已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持税收完税凭证到柜台进行有税单代开发票。

3、作废和开具红字发票:

作废发票:对于开票当月发现开票错误或者打印错误的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发票时,进入网站建安开票模块,选择需作废发票,选中并进行作废。

开具红字发票:对于开票当月已进行实物验旧或开票跨月时发现开票错误、打印错误的开具红字发票。流程与作废发票一致。

注意事项:

1、开票内容一经保存,立即生效(无论发票是否打印出来);

2、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需满足发票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处于“在建”或“完工未结算”状态,否则无法进行操作。

3、只有当所选择的要作废或红字的发票所对应工程项目的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该发票的开票金额时,才允许进行作废或红字操作,同时冲减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当作废或红字票面金额大于受票方的可抵扣金额时,受票方应到柜台补足税款,开票方才可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此时柜台补税申报方法为:“营业税应税收入”栏填零,“可扣除金额”栏填入的“负数金额”等于需补足税款对应的申报金额。

4、新模块上线后开具的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纳税人直接在网上[建安管理]模块[建安网上开票]-[红字发票开具]菜单,通过调取旧票的方式进行红字发票开具,开完票直接上门实物验旧就可以了,不需要网上验旧;

新模块上线前开具的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纳税人用以前的开票方法(机外套打)开具红字发票,开完票需到网上[发票管理]模块[发票验旧]-[特殊验旧]菜单,手工录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网上验旧,之后再上门进行实物验旧。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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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保全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须填制《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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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证》。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纳税人存款

税务人员将《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知其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上报,经批准后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2、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

如果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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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在实施查封时,在验明将要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用“xx地方税务局封条”封存,一般指定被执行对象自行负责保管,必要时由税务人员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实施查封的税务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自行启封。

税务人员在实施扣押时,在验明将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置于税务机关控制之下并代为妥善保管。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的《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计算: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

赢了网 所发生的费用。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查封、扣押保全措施应注意:

①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②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④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

赢了网 全措施。

⑤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变)卖,以拍(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变)卖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

(四)终止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终止有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1)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解除

赢了网 查封、扣押手续。同时向之前发出过《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的有关机关发出《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通知其税收保全措施终止,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须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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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申请审批表》。

(三)采取措施

1、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需要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的,税务人员将《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被执行对象的帐户上扣缴税款、滞纳金。

执行完毕,税务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税凭证、《扣缴税款通知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对存款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2、拍卖或者变卖

(1)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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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被执行对象,税务人员按税收保全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程序实施。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直接转入下一步。

(2)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对于扣押的零散商品、货物,可集中拍(变)卖,价格可由物价部门核准后予以确定。

(3)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拍(变)卖收入及相关费用统计表》,并根据征管部门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

赢了网 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应要求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派员到场,他们是扣押、查封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退还余额或追缴不足?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执行对象。对拍卖或变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保管、拍卖、变卖费用的剩余部分,应当全额退还;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对象在税收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提出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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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经过复议程序,但对复议决定不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申请的提出又分为:

(1)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复议决定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但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程:

1、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须由税务人员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2、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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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至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按照司法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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